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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的体系化——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中心

         

摘要

体系化的著作权法应正视著作权法作为系统的整体性存在.著作权法系统中产权保护是主旋律,产权保护与服务于文化产业发展是主要矛盾.我国未来著作权法应尊重作品客观存在的第一性问题,建构开放式的作品定义和类型结构,废除作品与制品的区分;应当遵循市场机制,以产权保护为核心,搭建以“传播权”为统领的“伞形”权利体系,构建以著作权法基本原理为支撑的开放式合理使用制度,废除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定垄断制度;应正视作品无体物的属性,可以通过立法彰显“思想表达两分法”等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在制度建构的时候不仅要反映产业发展的诉求,而且要尊重产业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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