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摘要

在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倍感困扰的问题是,我国现行民诉法与近代以来以保护私权为出发点的自由主义民事诉讼一脉相承,均是以私益诉讼为中心制定的,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例如,对于特定环境公益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限定、原告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多大、环境损害鉴定如何进行、要不要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能否放弃诉讼请求或者与对方和解、法院能否调解、能否发布禁止令、如何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裁判文书如何执行,等等,诸如此类的特殊程序问题,如果简单援引民诉法关于私益诉讼的规定,就会混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的界限,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处理难度大幅度的提高,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落空.笔者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建构上尚有作如下改进和完善的必要.1、管辖上借鉴意大利2009年的法律,规定集中管辖,由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行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其中,跨省市的河流污染以及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公益诉讼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处理难度较大,需要慎重对待.2、适当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标准.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7年Twombly案和2009年Iqbal案两个判例的精神,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案件的受理标准规定为"合理标准"(plausibility pleading standard),要求原告起诉必须主张充分事实以说明其救济主张的合理性.上述判例改变了在美国适用50多年的通知起诉(notice pleading)这一宽松标准.3、规定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通知义务和向上级法院报备义务(借鉴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以及驰名商标司法确认案件的诉讼).4、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原则上限于停止侵害、恢复生态等非损害赔偿请求;在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允许作为国家机关的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据此,在2003年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塔斯曼海"号油污损害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中,就是依据该法由天津海洋局和天津渔政处作为原告的.在今年发生的康菲中国渤海漏油事件中,国家海洋局拟针对此次漏油造成的生态损失依据本法提起赔偿诉讼.这是因为,停止侵害、恢复生态等非损害赔偿请求举证不复杂,程序易操作,而损害赔偿之诉在举证责任、赔偿的数额、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等很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审理难度.5、不适用处分原则,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和解等诉讼行为进行严格限制.6、禁止被告反诉.7、禁止法院调解.8、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时,可以不提供担保.9、原告起诉时法院缓收案件受理费,原告败诉时免收原告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和其他诉讼成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支付.原告胜诉的,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原告的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10、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调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范围.1 1、法院对双方自认的事实也要进行审查.12、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果事关公共利益的保护,法院也应当审理.13、降低证明标准,采用表见证明、事实推定等方法认定污染人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难以证明的要件事实.14、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区分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两种不同情况,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一般私益诉讼没有差异,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考虑到个人举证能力弱、距离证据较远、收集证据手段的匮乏等因素,对于某些类型的要件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未尝不可,但需要认真研究、审慎对待,并且进行精确的类型化分析.15、法院裁判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对应性,多判、漏判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为公共利益考虑,法院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如日本1960年代的大阪国际机场噪音诉讼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大阪国际机场迁出大阪市中心,但法院判决主文是要求大阪机场晚9点至早7点不得起降飞机.这种判决仍然具有合法性.16、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仅具有单向的既判力,即公益原告胜诉的,判决有既判力;否则,不具有既判力.具体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的,其他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对于同一败诉被告,不得就同一公益性请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益诉讼的原告败诉的,其他有起诉资格的主体不受此限.17、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判决时,可以结合判决的目的、判项的内容、判决的理由,以及强制执行时的客观实际情况,裁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判决被告恢复原状时,可引入替代履行机制.例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环境治理与恢复,由被告支付费用.18、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胜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奖励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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