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 >地方语境与法律表达下的环境正义:云南炼油项目环评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地方语境与法律表达下的环境正义:云南炼油项目环评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摘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炼油化工项目,自从2013年初开工建设以来,在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和质疑,成为社会关注的又一场PX风波.与厦门、宁波、大连等城市的"无规则互动"不同,昆明人民依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治路径,理性有序地表达正当权利诉求,发起了一系列法律维权行动,为依法公正处理群体性环境事件进行着艰难探索,提供了具有开创性的应倡导榜样.2013年9月23日,来自昆明所辖安宁市的罗庭艳,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环境保护部《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0月16日,法院向原告收取50元案件受理费,但至今未作出开庭审理安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作者认为,应当从环境学立场和精神利益角度,放宽对于民法相邻权以及原告适格性的解释.本案原告的户籍居住地,位于炼油厂大气环评的实际范围之内,其享受安宁生活、获得安全保障的合法利益,已受到涉案项目环评批复的直接影响,因而有权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空气质量是否符合政府订立的标准,与居民健康权和环境权是否受到影响,是两个并不等同的概念.考虑到污染损害的累积性、潜伏性、复杂性、风险性,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只要是污染物有可能长期进入的区域,当地居民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的诉讼理由,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缺失公众参与篇章、投资商中石油未完成201 1年度减排任务、基础性规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案项目缺乏有效的行政规划支持、未将地方政府兑现"减排放腾容量"承诺作为试生产前提条件、环境影响预测不准确不全面、没有适用2012年的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遗漏了三项环评内容(土壤环境影响分析、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人群健康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排污口的设置违反地方性法规.根据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企业在江河新建排污口的,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批.涉案项目污水排放方案对《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违反,从根本上动摇了环评批复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成为撤销环评批复最充足的实质理由.《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本案炼油污水所排向的螳螂川,属于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该条例禁止设置排污口,是一刀切和无条件的,并不考虑污水排放是否达标.同时,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向螳螂川大量排放含氮污水的云南炼油厂,是禁止新建的工业项目.环境保护部对涉案项目作出环评批复五个多月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重量级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提高了滇池出湖河道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严禁新建任何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违反这条禁令的企业,不仅面临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还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月10日,行文核准云南炼油项目.这一行政程序中"最终裁决"性质的审批,导致新建炼油化工项目与地方性法规刚性禁令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这是云南石化项目决策者们始料不及的尴尬问题.2007年7月6日,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公开发表《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泊休养生息》一文,提出:"今后10年,凡是向国家确定的需休养生息的江河湖泊排放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向封闭、半封闭水体排放氮磷的项目,一律停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将螳螂川一普渡河(即整条滇池出湖河道)纳入长江上游水污染治理方案.环保部门当年所做的承诺是否适用于本案,值得关注和反思.螳螂川水质长期为劣五类,属于水污染重灾区,其污染严重程度远远超过滇池湖水,需要采取比国家法律更严格的环保对策.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对于重点治理的污染严重水域,一刀切冻结入河排污量的增加,无条件禁止新建相关工业项目,属于因地制宜、顺应时势的环境保护特别措施,应当得到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作者总结认为,在中国的环境保护实践中,要充分重视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对于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应当通过必要的地方立法确定环境治理目标,规定完成这一目标所需要的措施,以弥补国家法律的滞后性,提高环保对策的制度刚性,抑制行政权力的恣意倾向,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资源支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