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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可出否?——儒学对佛教'毁人伦'的批评及国家法的回应

摘要

儒学(尤其程朱理学)与佛教在中国历史上曾发生过一些冲突,而其中的冲突之一,是前者对后者"毁人伦"的批评.尽管佛教针对这一批评已有过一些自我调适,但作为已被"儒家化"的唐以后历代国家法典,仍然均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了与此批评相对应的对佛教的限制.以《大清律例》为例,这样的律文主要有"称道士女冠"、"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僧道拜父母"三条,纵观国家法的这些规定,实则将决定“家可出否”的权力牢牢掌握在官方手中,以控制寺院、僧人的数量。按照沈之奇的解释,如此立法的主要原因是“此辈不耕不业,衣食于民”,且“得免丁役”,“徒耗民财”,因此统治者极力限制寺庙及僧人数量的增长。此说固非不妥,且确实应为此条立法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其中可能还有另一原因也不能被忽略,即作为被正统思想儒家所批判为“毁人伦”的佛教,统治者自然会采取一系列包括国家法在内的手段对其进行限制。换言之,统治者在上述经济、军事方面的考量之外,也会考虑一些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以保证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从唐迄清,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三个条文所有流变、损益,但其限制佛教"毁人伦"的立法意旨始终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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