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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市酒店用地的现状与前景

摘要

本文立足福州实际,结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出台的各项政策,制定有效措施,积极促进酒店用途的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化,推动星级酒店规模化、产业化,促成当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双重良性循环。土地出让公告约定,竞得人在酒店用地交地时,按照项目规模、品牌的要求,应缴交一定比例的酒店项目履约保证金,若该项目酒店建成开业后一年半内未能引进承诺的酒店品牌,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在酒店的主体工程未完成之前,酒店项目用地不得转让。受让人必须严格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否则应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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