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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证明标准三点论

摘要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可以说,一部诉讼法就是一部证明法。证明是什么?从性质上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证明,或曰“历史证明”。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而非事物的规律性。其最大特点为不可重复性,不像自然证明可以通过对条件的控制反复再现,因此证明手段也只能依靠对其所遗留的某些客观遗迹(即证据)来推定,推定要达到何种程度就涉及到证明标准问题。关于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是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及证明责任问题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然而,由于证明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内在性、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使得证明标准成为在理论上不易说明,在实践中极难把握的问题。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确定证明主体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以确定败诉风险的责任承担;二是保证事实裁判者正确运用心证,实现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它在现代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笔者通过对“客观真实”概念的理解对“诉讼标准三点论”模式的构建进行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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