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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核电厂营运期间之监查作业

摘要

台湾电力公司为确保核能安全及核能电厂商用运转期间核能级蓄压组件结构之完整性和可运转性,从1988年开始即聘请了美国顾问公司依据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与压力容器法夫第十一部(ASM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 SEC.XI)分别规划了营运期间检测/测试计量及执行监查作业.依据台湾核能主管机关于1993年11月15日颁布之(核能电厂营运期间检测及测试之监查作业技术规范)及参照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与压力容器法规第十一部(核能电厂组件营运期间监查规则(Rules for Inspec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 Components))规定,针对台湾电力公司三座核能电厂六部机组商用运转期间,核能一、二、三级蓄压组件所执行之焊道与蒸气产生管(或冷凝管)非破坏检测(Examination)及功能测试(Test)与不合格件之法规修理与更换作业,由台湾电力公司聘请主管机关认可之监查机构(AIA,The Authorized Inspection Agency)-核能研究所,指派授权监查督导员(ANIIS)及监查员(ANII)担任第三者监查(Inspection)查证以确认其作业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及品质保证之要求.本项工作自1995年7月1日迄今执行已逾越六年,期间在主管机关督导及台湾电力公司核能安全处、核能发电处及核电厂全力配合与协助下,已共同完成营运中三座核能电厂共二十五次机组大修相关核能级组件之监查作业,用作向主管机关申请机组再启动之依据,本文旨在介绍台湾核电厂之监查作业制度及报告核能研究所执行该项作业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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