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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调查犯罪程序流转难点分析

摘要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监察委员会组建后,开始积极投入办案工作,先后查办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法出台之前,三地监察委员会出于办案需要,制定了一系列调查监察案件的程序规范,对调查手段、调查程序、调查结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与地方公安、检察、法院开展积极沟通,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业务运行程序.监察调查犯罪活动比较特殊,因其融合了违纪调查和职务犯罪侦查的部分内容,导致程序流转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虽然该程序还处于磨合阶段,但是对当前监察办案程序的运行难点进行分析,既有助于及时发现、解决监察案件办理中程序问题,又可为国家监察立法提供必要的素材和理论支撑.监察案件经过调查阶段,调查部门收集到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政务或刑事贵任,应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查,审查部门经过集体审议做出决定,并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目前监察案件移送司法程序的试点还在探索,许多制度和做法仍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程序上需要研讨的地方:案件移送标准较高,不移送的监督应当加强,提前介入机制的规范化,补充调查程序的完善,强制措施的过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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