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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与价值——以律师有效辩护策略为视角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脉络梳理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相关的制度建设的进程因为有了政策的支撑而大幅提速.2016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应当在借鉴诉辩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方案. 在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存在多种的刑事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对于各种制度的适用也存在很大程度的混同。特别是在律师运用这些制度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往往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很好的将各个制度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进行有效的区分。因此,我们需要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及其关联制度之间的差异与联系,为正确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有效辩护奠定基础。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检察机关,被追诉人不免处于弱势地位。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要求的协商模式,却要求是在双方平等武装的前提下展开的。因此,被追诉人能否获得辩护人的支持与帮助,对于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程序的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明确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与价值,对于该制度的完善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由于被追诉人对于自己罪、责、刑的承认,案件办理的对抗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减。由于这种非对抗的状态,律师反而可以更好的运用自己独立的辩护权,将辩护工作延展到庭审之外。考虑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关键地位,以及制度内涵的诉辩协商的需求,辩护律师应该重视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的认罪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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