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侦查阶段司法审查制的引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考量

侦查阶段司法审查制的引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考量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内容,"以审判为中心"不应单纯指在审判阶段以法官为中心,而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否则,"以审判为中心"就会落空或流于形式,难以产生实质化的审判中心主义.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已开始关注庭审实质化的问题,但更多的还是集中在卷宗主义及证人出庭作证等庭审阶段的问题,没有将视线拓展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如何贯彻司法审查制的问题,由此导致庭审实质化大打折扣,非法物证、书证排除流于形式.侦查主体仰仗于其在侦查阶段所拥有的强势地位及依靠强势地位所获取的诉讼资源,客观上会对审判中心主义产生实质的冲击,导致法官只是审判阶段的中心,而审判阶段的中心也只是形式上的法官中心,其裁判权难以对侦查主体及其侦查工作产生实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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