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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新析

摘要

列宁的小册子《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发表后100年来,垄断在新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到发展和壮大.同时,为了克服垄断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垄断行为加以限制与约束.这种新发展,需要结合实践从理论上进行做出新的概括与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规模垄断适应了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以攫取垄断利润为目的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必须依法受到处罚与限制。这种必要的规模垄断能够促进规模经济,推动技术进步,并降低各类成本。以攫取垄断利润为目的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不仅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而且会导致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反垄断的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并不是反对由于生产与资本的集中而形成的一般规模垄断,而是反对以攫取垄断利润为目的、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经营行为。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既充分发挥适度规模垄断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又能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并防止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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