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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迫与必要——图书馆立法二谈

摘要

图书馆法是近代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产物,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通常所说的图书馆法,在狭义上,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所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图书馆基本法、部门法和单行法,1850年英国的《公共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的《图书馆服务法》等均属此类.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简称《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十余年来,《条例》发挥了强大法制效应,取得显著成果。宣传《条例》,营造舆论氛围,加大加快落实力度,贯彻《条例》,加强执法,公共图书馆事业再上台阶,作为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实施十余年来,执法成效显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费不足、管理体制陈旧、业务队伍缺乏等制约图书馆发展的重要问题;发展和创新服务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地满足民众对图书馆的利用和需求,读者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促进现代图书馆馆舍建设;图书馆协作协调广泛开展;探索实施总分馆制,扩大服务领域;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迅速发展,共享工程成为主打品牌;政府投入不断加大,突破长期以来制约图书馆发展的经费“瓶颈”,《条例》已经并继续发挥其“法力无边”的作用,它推动我省图书馆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对于现在,它彰显图书馆立法的重要性;对于未来,它提示图书馆全面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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