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与恢复:论三亚社区戒毒(康复)的参与主体

摘要

社区戒毒(康复)是一种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开放式戒治和社会管控的帮扶机制措施、,更是一种以关怀、戒治、监控和引导为目标的专业社会工作.它是一种有计划的介入活动,坚持利他主义原则,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有根本区别.后者是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偏重于社会公共管理,因此社会服务意识较差,对于吸毒成瘾问题过多使用社会控制手段.在过多强调对戒毒人员社会控制同时,司法行政戒毒机关限于资源、观念、体制等深层次原因,往往忽略而又无法有效关注戒毒人员利他性和接受社会支持的需要,因此在保证所内戒治效果实现的同时,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会因"吸毒域场"因素而将所内戒治效果抵销,导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复吸率居高不下.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强调通过对戒毒人员的社会隔离加强教育戒治,但是戒毒人员最终还是要回归社会,因此有赖于社区戒毒(康复)各参与主体积极性发挥,帮助戒毒人员与社会接触融合。社区戒毒(康复)是在不与社会隔绝的开放性环境下实现对戒毒人员教育戒治,防范和降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复吸风险:通过社区民主监督管理、公益和社工组织和志愿者(高校、专业、社区、资本)参与管理、家庭学校和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的指导等方式建设,更加关心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戒治环境改善。所以我省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在指导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有必要厘清家庭、社区、非政府组织、社工及志愿者各参与主体功能和界限,从而更好实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禁毒法律体系设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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