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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计算机程序产品以实用新型保护的可行性探讨

摘要

近20年来,全球计算机程序产业发展的速度迅猛,对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产生了无可辩驳的影响.中国的计算机程序研发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却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方面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巨大的推动利益.但同时,中国专利制度为计算机程序产品提供的发明专利保护尚存在局限性,不能给予承载或执行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程序产品以直接充分的保护.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生产环境.本文从分析计算机程序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给予其专利保护的局限性入手,通过对比世界各国实用新型制度的发展趋势,剖析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和授权要件,得出“专利法就其立法本意而言并不排斥对计算机程序产品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实体部件+连接关系+执行程序的方法步骤”的撰写方式、“存储器+处理器”的撰写方式、“装置+功能”的撰写方式、“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撰写方式四种关于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实用新型撰写方式,促进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实用新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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