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
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

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

  • 召开年:2013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3-07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会议文集: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专利文献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情报信息资源,对于国家、行业和企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战术意义,而同族专利作为专利文献中非常重要的一类,有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本文探讨了同族专利的分析方法,包括相应的解析表格以及填写规则等,提出了同族专利分析从检索到解析的完整框架.最后,全面分析同族专利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并以实例说明了该分析和研究方法的工作流程.
  • 摘要:机构的管理制度是机构稳健运行、快速发展的保障,愈来愈多的小规模专利代理机构已经意识到机构管理建设的重要性,开始探索、尝试用制度管理员工、客户及业务,以使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本文从小规模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角度出发,分析其在发展的各个阶段的特点,并尝试总结了各个阶段的管理模式,对小规模专利代理机构在制度化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明确经营理念、目标,确定业务流程,确定组织结构及其功能,确定各部门的人员组成及其责权利,订立规章制度,制定制度的执行措施,以期为小规模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建设提供参考.
  • 摘要: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规范的管理、有效的运行、良性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外在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上历史较长,经验丰富,各有特色,本文主要选取在专利代理行业管理中比较典型的几个发达国家——英国、美国、德国为研究对象,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两个角度探索国外专利代理行业管理的法律和实践,进而为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管理获取些许启示,注重对专利代理行业灵活的管理,注重依照法律制度和程序办事,注重教育培训和实习经验,注重对专利律师诚信道德的建设和管理,注重对执业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戒。
  • 摘要: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海外预警项目类业务的特点,重点研究了如何发挥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重大优势,基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服务链的延伸,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项目类业务的能力,建设机制和业务平台,建设业务制度,进行团队建设和人员培养,整合资源,挖掘市场和客户需求。
  • 摘要:本文对技术问题在评价发明创造性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地认识技术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思考,《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节列举了判断发明创造性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例如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笔者认为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这一部分也应该明确把提出或者发现技术问题作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考量因素。
  • 摘要:发明的创造性,是对发明授予专利权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项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则会因此实质性缺陷,而不能予以授权.当申请人和代理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涉及评述某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申请人和代理人应当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才能和审查员进行高效的书面沟通,是本文想讨论的主题.作者总结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中可能出现的多种问题,并结合创造性缺陷的通用审查方法,给出了如何分析和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的建议,首先,申请人应仔细核对审查员所提供的事实与证据,如果存在错误或歧义,申请人应该指出,其次,审查员把对比文件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对应到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特征,目的是证明权利要求中相应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属于现有技术。申请人应分析上述特征对比是否正确、是否恰当。申请人应判断隐含公开的特征是否属实,如果存在异议,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说明理由。再次,审查员一般会指出权利要求中哪些特征没有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即给出权利要求所述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申请人应该核实审查员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正确、是否全面。最后,审查员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个问题,是审查员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客观分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而得,一般都是比较容易概括而得的技术问题。但申请人仍需要判断这个问题的概括是否恰当,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概括的技术问题存在异议,可以进行反驳,充分说理。如果认为所概括的技术问题不准确,也可以给出自己概括的技术问题,并论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这个技术问题,不能从现有技术得到启示,不能利用现有技术来改进对比文件1所述技术方案,以得到本申请所述方案,进而证明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备创造性。
  • 摘要:本文结合处理审查意见中的具体体会,对如何进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的答复提供一些可行的思路.特别是通过分析审查员评述的概括较宽的技术特征是否为与核心发明点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针对核心发明点技术特征与非核心发明点技术特征两种不同类型提供了不同的答复思路.
  • 摘要:笔者结合代理的两个案例提出了现行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即没有阐明对技术“三要素”(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正确认定方式,导致各方均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三要素”进行认定,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针对这一不足,笔者建议修改《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明确整体分析的认定方式才是对技术“三要素”的正确认定方式,而基于“贡献论”的判断方式则存在逻辑上不合理等问题.对于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非技术特征的方案,建议首先根据整体分析的认定方式将其认定为技术方案,然后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对该方案作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对该方案中的非技术特征不作考虑.
  • 摘要:本文针对创造性评述中常见的“相当于”和“容易想到”的评述意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对于如何看待该二者的评述是否合理提出了相应的思路和针对性的答辩方法.在判断创造性时,有理/有力的具体分析是基于一个正确合理的前提,这个前提决定了论述的方向,也决定了结论的正确性。这个前提就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申请日这个时间点以前的情形进行分析”。在判断“相当于”的评述是否合理时,首先应将判断时间点还原到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在此基础上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的方案中所能获知的某特征的性质或作用,其包括对比文件中的方案中明确记载的该特征的性质或作用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所能认识到该特征的性质或作用。如果不属于上述两个方面的情形,那么即便该特征客观上还具有其他的性质或起到其他的作用,该客观上具有的其他的性质或起到的其他作用并不能作为进行“相当于”的评述的基础。因为,客观上具有的性质或作用在当时的时间点往往未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识到,这些未被认识到的内容实际上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中不能获得的信息,不属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基于这样的分析,就可以对审查意见中“相当于”的评述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并进行针对性的答辩了。在判断“容易想到”的评述是否合理时,首先仍然是应当将判断的时间点还原到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然后考虑在该时间点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会提出某个权利要求的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在该时间点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能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如果对于该两个问题的考虑结果中任一个不能指向所评述的权利要求,则所属技术领域缺少相应的技术启示,关于该权利要求“容易想到”的评述不合理。
  • 摘要:在涉及药物用途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时,正确理解对比文件所包含的实质性技术内容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多个案例分析,分别介绍了“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了有关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和“对比文件中包含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的两种适用情况,认为在分析理解现有技术时应当依照“公开什么,引用什么”“公开多少,引用多少”的审查原则.
  • 摘要: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为了证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经常会强调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其技术效果与在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效果不同.为了增强说服力,有时还会补充关于效果的实验数据.在《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些新提交的实验数据的法律效力及处理方式值得考量.本文针对一个复审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从中总结出具有一定规律的操作方法,当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时,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无法推知,则不允许补充实验数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明确地推知时,允许对该技术效果作合适的修改,并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对其提供佐证;当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时,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技术效果,则允许补充实验数据;当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时,若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有当说明书中给出了相应实验数据时,才允许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对比实验数据,否则不允许补充对比实验数据。
  • 摘要:本文通过实审和复审的几个案例讨论了药物领域中化合物公开不充分的判断标准,着重讨论了目前争议较大的两种效果数据表述形式“实施例化合物具有××IC50值”以及“本发明化合物具有××IC50值”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认为仅从文字表述来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与否并不可取,效果实验中具体化合物的具体的实验数据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基础,对于化合物和实验数据均以一个范围表示的效果实验,应从化合物的结构差异、范围大小以及实验数据的范围大小来考查效果数据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 摘要: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过程中,常出现申请人为克服单一性缺陷所作的修改被审查员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之规定而不予接受,于是审查员基于前次审查的申请文件,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源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的实审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不适当.建议在未来修订中删除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之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
  • 摘要:本文结合案例探讨了外观设计的局部变化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发展至今,很多产业领域的成熟产品在整体外观上的设计变化空间受限,使得其局部变化往往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因此建议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明确指出设计的局部变化并且建议在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时充分考虑局部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 摘要: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没有对“充分公开”审查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探讨了将待证事实分类说应用于“充分公开”举证责任分配的可行性,并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于主要争论焦点在于积极事实的情形,应当由审查员负举证责任;而主要争论焦点在于消极事实是否成立时,审查员应当提出理由,即阐明案件中所涉及的消极事实,然后由申请人为其提出的反对理由负担举证责任。这一做法综合考虑了双方的举证能力和不同情况下举证的难易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审查员过度使用无证据条款的作用,明确了“充分公开”审查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为完善“公开充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 摘要:心血管疾病已严重危害人类健康,而血小板抑制剂可有效改善和预防心血管疾病,噻吩吡啶类药物具有较好的抗血小板凝集的效果,并降低副作用,因此噻吩吡啶类药物抑制剂的研究已成为心血管疾病治疗的热点,本文分析了专利中噻吩吡啶类抗血栓药物的结构改进方向,从研发成熟、方向明确的第二代药物的基础上入手进行新化合物的合成,可以参考的技术手段较为丰富,成功率会比较高,但是,若企业要在该领域中申请专利,可能影响申请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也比较多;对噻吩并吡啶环上6位置上的取代基改进尚未见有突破性的创新,可能存在一定的研究前景;噻吩并吡啶环上3、4位置上的取代基改进已经基本停滞,也可能是由于存在某些技术障碍,并不一定适合于抗血栓药物的研发和改进,以此为研究入口或许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于第三代药物的制备方法、晶型、组合物等专利申请形成外围专利防线也不失为一种防守策略,不仅可以有效阻止原研公司的肆意扩张,而且可以为其后可能的市场争取足够的研究时间,一旦错过这一时期,无论是专利申请还是市场竞争,都将会进入白热化的状态,此时再构筑专利防线或开发专利药物,风险明显加大。
  • 摘要:包含引证文件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审查一直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本文从两个实际案例出发,对该类权利要求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及具体执行情况进行了初步探讨,并给出几点需要考虑的方面.对于申请人或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者来说,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引证文件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引证文件,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后续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和》《审查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认真答复意见,争取获得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而对于实审审查员来说,则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对引证文件内容与本申请发明内容的关系作出合理判断,力求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此外,本文两个案例仅是权利要求中出现引证文件的一种特定情形。在审查实践中,随着引证文件引用方式,引用内容和限定特征的不同,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因此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摘要:就高分子领域而言,技术创新的切入点较多,充分公开具有不易判断的复杂性.笔者通过对两个高分子领域复审案例的分析,结合高分子技术部分特点,讨论了该领域充分公开的审查过程,总结了几点推荐的做法和个人的体会,笔者以为,充分公开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而每一个技术领域都有不同的技术特点,在实际审查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实审员汲取典型案例的审查经验,借鉴其中有益的说理过程和操作程序,另一方面,对本领域的技术特点掌握要全面,在与申请人交流的过程中提及的技术上的观点应当全面分析。对于高分子领域而言,申请文件的发明点有可能不仅仅是在于某几个技术特征本身,还有可能是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在确定高分子领域的申请文件的发明点时,笔者建议:可以从申请文件的分类号结合发明的背景技术先将其归门别类,即归属于某一个具体的高分子分支门下,然后通过针对性地检索现有技术,特别是教科书和丁具书等来熟悉必要的技术特点,这样有助于准确地确定申请文件的发明点。另外,也可以参考德温特数据库中该申请的英文摘要。通过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来进一步验证是否扣准了发明点:若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的质疑不认可,而是重新强调了发明的主要改进之处,这时审查员应注意重新审视前次通知书的质疑是否合理,申请人强调的内容是否已经全面考虑。
  • 摘要:近20年来,全球计算机程序产业发展的速度迅猛,对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产生了无可辩驳的影响.中国的计算机程序研发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却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方面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巨大的推动利益.但同时,中国专利制度为计算机程序产品提供的发明专利保护尚存在局限性,不能给予承载或执行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程序产品以直接充分的保护.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生产环境.本文从分析计算机程序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给予其专利保护的局限性入手,通过对比世界各国实用新型制度的发展趋势,剖析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和授权要件,得出“专利法就其立法本意而言并不排斥对计算机程序产品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实体部件+连接关系+执行程序的方法步骤”的撰写方式、“存储器+处理器”的撰写方式、“装置+功能”的撰写方式、“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撰写方式四种关于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实用新型撰写方式,促进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实用新型保护.
  • 摘要: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根据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平行进口已成为一种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本文在分析专利平行进口具体类型的基础上界定了专利平行进口的概念,从理论角度上论述了解决平行进口定性问题的困惑,在分析其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从本质上讲,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是一种国家政策的选择,并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揭示了中国允许平行进口的原因.在对待专利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条约中立法态度留下的空间、并考虑中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贸易的结构来尽量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根据中国《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国际权利用尽抗辩制度进行抗辩必须满足在中国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此为适用专利权国际用尽的基础性条件。平行进口的专利产品为“真品”,即来源于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而无论专利产品是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将其投入市场的。平行进口行为未经中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是经中国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授权而进口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是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即无需使用权利用尽条款予以规制。
  • 摘要:基于中国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先用权规范已具备架构雏形,然而在先用权与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衔接、先使用行为的连续性、先使用行为的具体类型、先使用行为的同一性、以及后续使用行为的具体类型等方面仍存有许多模糊地带,相应的理论梳理也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立法机关制定专利政策或者法规时,应从改善方案的多元角度思考,借鉴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理念与规定,制定出操作性强、争议空间不大的法律法规,以使纷争止息,而不致使有效的司法资源被浪费。
  • 摘要:从近期有关PCT体系改革的动向看,目前PCT体系正处在由阶段化向整合化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本文简要地介绍和梳理了国际上有关PCT体系改革的各类建议,包括自助服务变更,有限的第I章修改,简化国际申请的撤回,将国家阶段申请的费减标准化,国际小/微实体费减,国家/国际阶段的整合,将国家首次审查意见用作PCT检索报告,要求在国家阶段对负面评价予以答复,强制记录检索策略,推行协作式检索,取消补充国际检索,强制性保密现有技术检索,建立和实施全球文档系统并将该系统引入PCT,正式整合专利审查高速路,快速处理国家阶段申请,改进PCT工作结果在国家阶段的再利用,使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在国际公布后可被公众获取,在第Ⅱ章中引入可选的保密现有技术检索,在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中引入PCT质量指标,改进完成国际检索报告的及时性,澄清关于许可援引加入遗漏部分的实践。
  • 摘要:允许纯粹的计算机程序以产品保护的形式撰写权利要求,但未公开承认“功能模块构架”是实体装置,使其在专利侵权诉讼时面临立案和审理时的困难.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实质是方法权利要求.本文建议在立法中规定,侵犯计算机程序方法专利的产品可以直接追究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 摘要: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侵权的易发性和赔偿数额计算的复杂性,导致赔偿数额的确定十分困难.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案件久悬不决的弊端,中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法定赔偿制度.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时,既努力遵循知识产权的私法性,又尽可能地不悖离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通过比较研究,寻求更适合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强调民事优先,彰显权利人地位,明确规范,设定具体前提条件,细化规范,明确执法依据。
  • 摘要:笔者介绍了专利间接侵权的含义及现状,分析了间接侵权在举证时可能遇到的困难。概括了与间接侵权有关的一般性的撰写原则,将间接侵权行为转换为直接侵权行为,考虑谁将侵权以及如何证明侵权,撰写权利要求时尽量将潜在的间接侵权转换成直接侵权,尽量撰写方法和产品两类权利要求,尽量针对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和整体分别撰写权利要求,尽量从单方视角来撰写权利要求。
  • 摘要: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故意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以鼓励专利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实现专利法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立法宗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故意侵权,因此故意侵权的认定标准就成为是否能实现惩罚性赔偿目的的重要衡量指标.本文从美国的司法实践入手,结合中国科技与经济发展仍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防止故意侵权认定标准背离专利法立法宗旨和中国专利制度的特殊性的国情进行分析论证,得出适于中国的专利故意侵权的认定标准,即分别判断侵权人是否确知存在侵权风险;侵权人确知侵权风险存在后,是合理地采取积极行为和善意措施,还是不负责任地放任侵权结果。
  • 摘要:以中国已有的司法案例为线索,揭示中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专利间接侵权案件时尚无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可遵循,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总结分析中国学界和实务界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不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现阶段专利制度更多的是“保护不足”问题,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其专利制度若要进一步加强和成熟,透明度和一致性是关键.建议中国从务实角度出发,完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 摘要:禁止反悔原则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适用的一个普遍原则,对于判断一个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如何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对中国最新司法解释和案例的分析,归纳了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抗辩中适用问题:(1)审判机关不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由当事人提出并举证;(2)限制承诺或放弃的技术内容,不受放弃理由的限制;(3)放弃必须明示,被记录在专利文档、生效的无效决定以及行政判决中;(4)禁止反悔原则以后,对修改的技术特征不适用等同原则。中国司法实践中,其采用的方式趋向于操作方便,其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各级法院实际操作,统一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也为专利代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代理人写的文件,最好在授权过程中不需要修改和答复,否则任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都可能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而专利制度在中国才20多年,没有任何专利代理人,能够一次写好文件,不需要任何修改就可以授权,即便在美国、英国这样发达的国家,专利代理人也难以做到。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禁止反悔原则。
  • 摘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责、制度体系建立、密级管理、商业秘密保护预警机制等内容。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体系建设可以从人员和文件两个角度进行矩阵式管理。介绍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及组织架构、商业秘密管理内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等级划分和商业秘密保护预警机制。
  • 摘要:NPE具有几乎是相对的两种角色定位,一种是专利运营,其希望专利技术得到应用并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并在专利技术应用的同时确保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得到应得的回报;另外一种则是以高智公司为代表的投机型NPE,其“努力”获取并宣称专利权的动因在于千方百计发现目标并利用法律武器从目标那里攫取高额回报.综合分析了该两种NPE模式,并对高智发明、RPX、AST等典型的NPE、中国本土可被视为NPE的北知公司进行了介绍,指出专利运营本身可以是一件有利于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模式,而专利投机是专利运营概念下的不良变种,它具有专利运营普遍具有的促进技术流转、提高创新绩效的有益效果,但其更大的缺陷在于实现这种有益效果的社会整体成本太高,中国在专利运营方面,政府应当有明确的态度和导向、企业应当有明确的定位,以更好地使专利制度服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 摘要:实证分析表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专利创造性判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主观泛滥,客观性较弱.阻碍专利创造性判断客观化的主要因素有专利创造性条件的固有主观性、判断主体事后眼光的影响和判断主体的差异性.为了促进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应当严格遵守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重视客观技术问题的作用;对于一些常见种类以及常见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适用统一的判断规则,有利于客观地判断创造性;判断主体的集中性和同质化有利于促进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有利于创造性判断主体的同质化。促进审查员与法官的交流,保持审查员和法官的相对稳定,也有利于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
  • 摘要:本文由一件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出发,分析了美国、日本及欧洲对时差的规定,在兼顾可操作性的基础上,认为以不考虑时差因素为原则,以考虑时差因素为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主张考虑时差因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考虑时差因素.在三种时差转换方法的选择上,认为“以首次申请所在地的时区为基准,将对比文件公开所在地的时间转换为首次申请所在地的时间”更为合理.在优先权期限的计算中,可以不考虑时差的因素.
  • 摘要:中国在专利审查实践中,针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本文主要从这些修改规定是否能真正体现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修改规定提出了一些粗浅的观点和建议.笔者认为,中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主动修改阶段的修改规定是非常合适的,很好地体现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平衡。但是,对于被动修改时期,仍将修改的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有些过于严格,在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时,对申请人有失公允,笔者建议考虑取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中对被动修改方式的限定,以将主动修改时期延迟至整个专利审批阶段。另外,对于中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实践中所规定的无效阶段的修改方式,即“一般限于权利要求项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笔者认为,该修改方式的限定也过于严格,建议在保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超出授权的权利要求的范围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 摘要: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已被发达国家各个行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广泛采用.本文介绍了中国企业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专利技术壁垒的现状及原因,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发达国家对中国采取的关税和数量限制等传统贸易壁垒已大幅度下降,发达国家逐渐转向采取将专利技术标准与贸易壁垒相结合的专利技术壁垒,限制中国的外贸出口。凭借专利的合法性这一外衣,专利技术壁垒可以在限制进口的同时,帮助发达国家企业获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中国的技术和经济实力总体上不如发达国家,同时,中国企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普遍对专利战略和标准战略不重视,这就造成了在很多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中国企业基本上只能使用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标准,处于被动地位。通过分析和总结若干较有代表性的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的实例,为中国企业提供在实施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过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
  •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标准作为企业竞争的新武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目光.然而,随着中国《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则(暂行)》(2009年11月征询意见稿)及《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2010年1月征询意见稿)两个文件的公布,也看到,标准与专利的冲突依旧明显,而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冲突.本文以与专利结合最为紧密的技术标准为例,首先分析了技术标准与专利的冲突,其后梳理了中国的相关制度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对标准与专利结合的作用机理理解、运用不足,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改革现有标准制定体制,明确协会为标准制定主体,鼓励政府、标准实施者等多方积极参与,加强反垄断法建设,促进反垄断法执法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引入关键设施理论,使企业有明确的行为指引。
  • 摘要: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壮大和水平的提高.随着《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国家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在良好的宏观环境下,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专利代理人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理念,以应对机遇与挑战.本文围绕细节中体现对客户的关注、与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帮助客户了解专利制度变革的前沿和与客户共同成长等几个方面,浅谈“换上客户的脑袋”的服务理念。
  • 摘要:继美国、日本等国家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后,中国于2008年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意在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中国大型专利代理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本文目的在于通过SWOT分析法,对中国大型专利代理机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加以研究,最终得出适合其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保持持续竞争力的行之有效的发展战略,通过“业务多元化”来提供差异化服务,加强内部的信息化管理和流程管理。
  • 摘要:本文提出了一种针对中小专利代理机构中专利代理人的培养模式,包括基本培养模式和继续培养模式.基本培养模式充分考虑培养对象不同成长阶段的业务能力,结合专利代理机构的培养规划,采用了循序渐进的培养方式,保证了培养对象的全面成长,也满足了专利代理机构的用人需求;培养对象经过基本培养,可以成长为合格的专利代理人.有业务扩张需求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继续培养模式下对培养对象继续进行差异化培养,使培养对象有明确的个人职业规划,也能满足专利代理机构业务的可持续发展需求.
  • 摘要:分析了专利交易活动对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市场需求,研究了既有评估方法的优点和不足,总结了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权价值评估在理工科背景知识、法律知识上的优势,探讨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专利代理机构立即开展专利权价值评估业务,着手评估方法的研究和评估体系的构建,开展评估人才的培养工作。
  • 摘要:本文涉及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一些思考,尤其涉及对实审过程中关于“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要以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来撰写”这一规定的一些理解和思考,笔者认为,若在现行审查实践中,允许申请人通过明确声明“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仅保护计算机程序流程实现来补救上述条件(i)和(ii)在形式上的不满足,甚至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审查员认定只能通过计算机程序流程来实现的产品权利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作出类似声明,而对于审查员未要求声明或申请人拒绝声明的“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则将其作为普通的产品权利要求来审查。这种修改相较于目前对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要求,或许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此类明确声明给予申请人获得合理、合法的权利的补救机会,并且无损于公众权益,此类声明使得相关审查标准更为明确、实施统一性较高,此类明确声明可能有助于对“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确权,通过以声明方式代替形式要求,还可赋予此类独立权利要求真正的“独立性”,而并非依附于方法权利要求的“隐性”从属权利要求。
  • 摘要:本文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立法宗旨和释义出发,讨论了不同历史阶段下“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在电学领域实用新型审查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情形,并深入剖析了出现的原因,尤其是重点对当前审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实证性分析和阐述,并运用个人审查经验对相关类型的申请如何撰写和答复给予意见和建议,第一,在申请文件中尽量记载模块硬件属性的内容,如:在附图中公开模块对应芯片的电路原理图、在说明书背景技术的引证文件中公开相应模块、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模块的物理硬件实施例等。第二,针对审查员的合理质疑,申请人应发挥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陈述所述模块为公知常识或通过百度搜索可知模块为现有技术,应提交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如有公开日期的出版物)进行证明。第三,如果模块确实属于计算机程序构建的虚拟模块,则申请人应当尽量深度挖掘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并申请发明专利,以便获得稳定而又恰当的专利权。
  • 摘要: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撰写或审核权利要求书是企业专利工程师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权利要求主题的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表述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三个方面,阐述了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具备的意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
  • 摘要:本文由一部热映影片所蕴含的深层次主题“人治还是法治”而引发了“程序正义”对于专利审查工作的积极意义的思考.文中首先指出专利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了什么是“程序正义”以及“程序正义”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化解行政纠纷,缓和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有助于社会稳定的大局,实现真正的公正、公平,并结合具体案例的审查实践进一步说明坚持“程序正义”的专利审查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 摘要:本文从澳大利亚首次明确创新专利的创新性判断标准中获得启发,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中国专利制度的三种形式之一,由于其具有申请简便、审批快捷、费用低廉的特点受到了诸多发明人和申请人的青睐。自专利制度在中国建立以来,实用新型年申请量始终不断增长,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日益突出。虽然近年来,社会上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创造性标准等提出了一些质疑,但是始终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是适应中国现阶段经济、科技发展需要的,对促进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实用新型制度本身的特点不能抹杀。在保留实用新型制度特点的前提下,不断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初步审查阶段对申请的新颖性从严审查,可以有效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质量。另一方面,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专利是有确实的理论和实践原因的,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因此,应当坚持现有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专利的要求,但是可以考虑在法律层面严格限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效力以及加大对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惩罚措施。
  • 摘要:用户界面(User Interface,UI)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国内外IT业以及法律界的关注.本文将分析用户界面的内涵,进而讨论采用最有效的法律途径来针对性地保护用户界面中的不同部分,其中更重点分析了用发明专利来保护用户界面的可行性,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如何解决实质审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为权利要求的撰写提供了建议.首先,如果是静态界面元素,则其本质上类似于美术设计,是根据人的主观创作而成的,并不涉及任何自然规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能通过包括外观设计在内的专利手段来保护,而主要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其次,对于动态界面元素,要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也需要满足《专利法》第2条第2款对技术性的要求。如果其发明点在于该动态界面元素的实现方法或其所含组件间的逻辑关系,那么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但不能以界面本身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般建议将主题写成例如一种实现某种动态界面效果的方法或者一种用于提供某种功能的方法。对于无法作为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界面本身,可以尝试通过如上所述的案例3的撰写方法。如果该界面包括多个区域、模块或对象,其中如果有至少两个彼此之间存在对技术效果起到作用的逻辑关系,那么可以将独立权利要求写成一种用于提供某种功能的方法,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生成界面”以及“将彼此间有逻辑关系的各界面元素显示在界面上”的步骤,并且详细描述该逻辑关系。而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可以在陆续加入其他元素。由此,可以获得一个类似于描述界面的构成的方法权利要求。当然,这样的权利要求只体现了界面和元素的包含关系,以及元素间的逻辑关系,不包括元素的具体布局信息。然而,事实上,如果这样通过逻辑关系和功能来限定的方法权利要求能够得到最终授权,那么无论元素怎么分布,只要该界面包括起到类似作用的元素,就会构成侵权,因此申请人实际获得的保护范围要比通过界面的布局信息来限定的保护范围更大。用户界面设计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理应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促进这方面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这符合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同时也是中国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
  • 摘要:笔者通过分析分案制度的立法宗旨、申请人分案的合理口的以及不合理分案产生的不良后果,浅析了中国分案申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对于首次申请,如果要求申请人提供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对比文件以及分案申请与原申请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证明材料,即可减少分案申请制度滥用的现象;对于再次分案申请,口前缺乏对持有指明缺乏单一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分案通知书时再次分案提交时机的明确规定,如果规定申请人只有在收到此类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一定期限内可以进行分案,就能够减少审查资源的浪费,避免“一分再分”的情况。希望能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 摘要:本文总结审查实践中遇到的3个实际案例,从中提炼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检索思路:审查员需要通过检索现有技术达到或接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在实际审查中主要通过针对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技术手段以及原理和机理这三方面的检索,判断专利申请是否达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充分公开”条件。
  • 摘要:本文根据专利审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化学领域具体案例就涉及公知常识被质疑时驳回时机的把握进行了探讨,最终认为:当公知常识被质疑时,建议审查员合理选择“说明理由”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方式进行处理,并针对化学领域作了讨论和建议。
  • 摘要:对于实审中常见的修改方式,即将原分属不同位置的技术特征进行二次概括与合并,本文提出了新的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方法.特别是对于结合实施例修改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的具体问题,笔者梳理了《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对复审案例的分析,尝试提出了一种操作层面上有依据、易操作的判断方法,即通过“拆”和“合”两个步骤判断各特征之间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组合,并通过实际案例对其进行了解释,希望能对这类问题的审查标准一致化抛砖引玉.
  • 摘要:创造性是审查工作中使用最频繁的法条之一,对于创造性判断标准的探讨有助于“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全面审查”工作向更加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需要考虑各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将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而不是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简单拼揍或删减.
  • 摘要:《专利法》第26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作出了基本规定;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可以通过删除公开不充分的技术方案、修改补足使技术手段完整以及澄清并辅以佐证等方式加以克服.
  • 摘要:本文通过对2011~2012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进行分析,讨论中国专利侵权案件的现状和存在的侵犯专利权的成本较低、损害难以证明、侵权损害的多样性等问题,并分析在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其补偿功能、惩罚功能。
  •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中日两局的分类体系、审查流程、创造性评判和后审程序,总结了两国在审查实践上的差异,提出了建立国家分类体系的紧迫性以及优化审查流程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必要性,旨在为中国专利制度的修改与发展提供对照与参考。
  • 摘要:在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为此应构建健全规范的专利代理制度体系作为有力支撑.本文通过审视中国专利代理制度20余年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情况,结合专利代理事业的最新发展,认为相关法律制度亟需健全和完善.鉴于国外专利代理行业发达的国家,在专利代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本文选取部分国家,全面考察了其专利代理制度,从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代理的执业范围、执业模式、执业准入条件、教育培训制度、惩戒制度、行业管理体制等方面总结其特点,提炼值得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专利代理制度的相关建议。
  • 摘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
  • 摘要: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中,涉创造性条款适用的案件占据半壁江山.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最为常用的证据组合模式.公知常识是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当事人(包括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其公知常识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司法实务中,法院也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说理的方式承担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但应说理充分.在适用公知常识时,还应注意是否存在将公知常识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动机或技术启示。
  • 摘要:《专利法》增加的医药行政审批抗辩制度,属于对美国“Bolar例外”条款(Bolar Exception)的法律移植.只有详尽研究法律移植来源国的司法应用,方可全面理解有关法律制度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和逻辑关系;唯有妥当遵从立法者移植法律的初衷原意,方可明确医药行政审批抗辩的法理内涵.以中国的国情现状为立足点,以平衡医药专利权人、医药制品仿制商和国内患者三者之间的利益为出发点,全面考察来源国设立“Bo-lar例外”条款的历史背景与实践应用,系统分析中国将“‘Bolar例外’中国化”的立法目的和对医药仿制行为正当性的甄别及对医药仿制活动中伴生的“许诺销售”行为的定性的适用性,深入探索适用医药行政审批抗辩制度时可能面对的理论困惑和遭遇的实践问题,是本文展开逻辑推理的主要线索.
  •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中国直播卫星信道传输技术研发中的专利管理工作实践,介绍了如何通过专利管理措施(如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无效、技术许可等)来降低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研发和应用风险,提出新形势已经对广电行业的专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专利文献的利用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至关重要,应高度重视专利申请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敢于应对专利纠纷和诉讼,高素质的人才是做好专利管理工作的关键,把专利拥有量作为衡量广播电视行业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要重点加强广播电视新技术研发中的专利管理,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广播电影科技研发服务,建立统一的广播电视行业科技成果管理与交易平台,加强广播电视行业专利管理人才的培养。
  • 摘要:本文从侵权角度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策略,以尽可能使专利权人可以在侵权诉讼中获得最大利益.对于权利要求书,从侵权主体的定位、侵权证据及损害赔偿、保护范围明确及不易规避三个方面考虑撰写策略;对于说明书,从说明书在侵权判定中的解释作用以及等同原则和捐献原则等方面考虑撰写策略。
  • 摘要:在IT企业专利工程师进行专利工作过程中,专利布局是最常被提起的术语.但是,一项技术或一个产品是否要进行针对性的专利布局、如何进行专利布局以及专利布局到什么程度,在行业内一直没有明确的规范,可能也不易或不宜给出普适的标准.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不断尝试并通过与发明人、CTO、CEO等相关人员的沟通和交互,总结出一套适合IT企业专利工程师着手进行专利布局的方法,从新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中剥离发明的创意,是多维专利布局的核心。为了完成这个工作,企业专利工程师需要掌握领域发展现状,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了解整个研发过程,知晓新产品和新方法的产生过程及其解决的问题;在与发明人沟通的过程中,启发发明人剥离发明创意和发明产品本身;根据初步的检索,排除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围绕创意进行多维专利布局,是多维专利布局的结果。为了完成这个工作,企业专利工程师需要与发明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沟通,穷尽创意在本领域及相邻领域的规避可能性;与发明人和市场负责人沟通,穷尽创意在本领域及相邻领域的应用可能性。
  • 摘要:证据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重要砝码.在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尤是如此.特别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明事实往往相对专业和复杂,权利人取得侵权证据亦更为困难.本文试图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2009-2011年北京法院一审专利侵权诉讼中公证证据的运用与采信数据进行统计,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诉讼中公证证据存在的欠缺侵权要件周延性、缺乏保全过程完整性、形式要件有瑕疵等问题,建议当事人及公证机关注重构建“公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完整证据链,完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公证保全。另一方面,也要求公证机关完善证据的形式要件,确保公证证据证明力,让证据公证证据在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成为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
  • 摘要:中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如何构建合理制度以达致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是一个核心难题,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构建的重点在于立法理论深度的突破,使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为专利权人提供合理保护的同时又不至于逾越合理的限度.一方面,在立法上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提供一些明确的要件标准,另一方面可有意识地预留一些弹性空间,授权法官视个案具体情况判定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这样,既可以一定程度上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提供可预见性标准,又可以保证个案审判中的合理弹性空间,这当为符合历史经验的一种现实选择.
  • 摘要:中国纳米材料绿色印刷制版技术的成功研发,有望带来中国印刷制版方式的根本改变、印刷成本的大幅降低和环境污染的大幅减少,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文分析了1986-2011年纳米印刷技术在国内外的专利申请及授权状况,并针对分析结果提出了该领域专利挖掘的建议,重视研发立项前的专利调研分析,围绕核心技术,分解出各个创新点,按照从项目出发的方法,挖掘专利申请,按照从创新点出发的方法,挖掘专利申请,技术标准与专利申请联合应用,指出了制定纳米印刷专利战略需注意的问题.最后,本文为国内纳米印刷企事业单位提出了应在近期内实施的方案,包括建立纳米印刷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做好本领域的收集和分析下作。在技术开发方面,以技术核心为基础,将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从而控制该技术所在领域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专利管理机构建设、完成专利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提高员下的专利意识,尤其是提高单位高层人员对于专利布局和挖掘决策的重视程度。重视技术标准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发掘核心技术的延伸、专利申请的类型、时间、数量、范围布局等(包括同族专利的设置和应用),并处理好专利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国内纳米印刷企事业单位应当抓住机遇,做好专利挖掘和布局构建工作,实现持续发展,保持中国在纳米印刷行业的技术优势.
  • 摘要:本文以中国饮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为起点,分析了培养知识产权文化的现实意义,并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属性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探讨,并总结了影响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的不利因素,包括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同时对如何培育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提出了几点建议,汲取传统文化的精髓,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摘要:认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存在技术启示,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是指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实际所起的作用,而不是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客观上具有的作用的全集.结合案例进行了评析,该案中,一方面,由于证据1未记载带单向阀的缓冲器的完整技术方案,当事人也未能就其完整技术方案提供相应的证明,所以不能从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得出该缓冲器必然会在活塞圆周设置单向阀来实现活塞头的快进慢出或慢进快出。另一方面,证据1又明确记载该缓冲器采用单向阀来实现活塞杆返回到初始位置,该作用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单向阀的作用,故从认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标准来看,认定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沿活塞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不无道理。
  • 摘要:本文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巧方面详细分析了如何避免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涉及的修改超范围问题.笔者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的几种典型的修改超范围的情形,尤其针对数值范围的修改、删除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二次概括式修改这三种典型的修改方式,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可能引起修改超范围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办法,以期对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提供一定的帮助.
  •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逐渐增多.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申请人往往以其他撰写方式将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特征记载在解决方案中,以体现计算机程序对发明创造的贡献.然而,很多据此形成的解决方案并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本文提出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的撰写方法,首先排除掉不入圈或商业方法部分,然后提取技术特征,找到技术上的改进之处。根据改进之处涉及的是硬件、软件还是均有涉及开始撰写发明的申请文件。对于纯软件层面的改进,说明书中要对软件执行实现的方法进行详细介绍,并按照完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撰写方式撰写产品权利要求;对于软件和硬件都涉及的改进,若软硬件配合才能解决技术问题,则可以将硬件融入软件或将软件融入硬件撰写方法或产品权利要求。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要在说明书中记载实现软件流程各个步骤的实体部件,并在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实现上述步骤功能的实体部件组成的系统,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授权。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