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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请审查”的一些思考

摘要

本文涉及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一些思考,尤其涉及对实审过程中关于“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要以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来撰写”这一规定的一些理解和思考,笔者认为,若在现行审查实践中,允许申请人通过明确声明“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仅保护计算机程序流程实现来补救上述条件(i)和(ii)在形式上的不满足,甚至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审查员认定只能通过计算机程序流程来实现的产品权利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作出类似声明,而对于审查员未要求声明或申请人拒绝声明的“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则将其作为普通的产品权利要求来审查。这种修改相较于目前对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要求,或许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此类明确声明给予申请人获得合理、合法的权利的补救机会,并且无损于公众权益,此类声明使得相关审查标准更为明确、实施统一性较高,此类明确声明可能有助于对“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确权,通过以声明方式代替形式要求,还可赋予此类独立权利要求真正的“独立性”,而并非依附于方法权利要求的“隐性”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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