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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罪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思考

摘要

日前,笔者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案件,虽然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该案件究竟应该适用相对不起诉还是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如何适用自由裁量权,以下笔者试以该案列为引探讨之.基本案情:2012年1月1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甲某与同事李某因工作琐事产生纠纷,李某等人电话召集被害人张某等多名男子等候在甲某回家的路上欲报复甲某.甲某与弟弟乙某(未成年人)下班回家时发现李某等人,乙某便陪同甲某在附近便利店购买一把水果刀防身.12时许,甲某和乙某在回家的路上,遭到李某等人的阻拦,甲某掏出水果刀,李某等人见状便不敢上前.13时许,甲某、乙某去上班途中,张某等人将甲某拦下并将甲某打倒在地,甲某掏出水果刀追赶张某,一旁的乙某见状大喊"捅他",甲某追上张某后捅其右腹部一刀.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包括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适用轻罪案件。但是具体个案应如何适用难以掌握,在办案压力大,案多人少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为减少负担而规避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附条件不起诉所附加条件规定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在我国完善和改革公诉体制的这样一个大环境下,针对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犯罪和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虽然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若检察机关谨慎、谦抑地适用刑法,对他们加以人性化感情疏导及社会化感性教育,采取非刑罚措施,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在起到教育惩戒效果的同时,也是顺应"慎刑"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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