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适用监禁刑及缓刑,但是如何可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犯人的改造,真正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外国的做法,引入社会服务令,这不仅有利于未成年犯人的改造,而且也对完善我国刑罚体制大有裨益.社会服务令,就是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数量的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的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务.目前在国外有关法律中,对社会服务令的称谓并不统一,分别称为"社区服务"、"公益劳动"、"无偿劳动"、"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令"等.社会服务令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时间的长短应当基本上反映出所犯之罪的轻重程度.法院在适用社会服务令之前须首先得到审前报告,犯人必须适于判处社会服务令(如年龄符合规定、身体健康可以参加劳动),而且所在社区有其可以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