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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召开年:2013
  • 召开地:广州
  • 出版时间: 2013-10-18

主办单位: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女法官协会;广东省女检察官协会;广东省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

会议文集: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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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女性的解放与发展几千年的男权社会,妇女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她们没有参政的权利,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女工团要求男女平等权利而举行示威,次年8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国际第二次社会主义者妇女大会上决定,为了促进国际劳动妇女的团结和解放,以每年3月8日为妇女节.100年来,国际妇女运动风起云涌.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从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力、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注重男女公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人类文明的社会实践无数次雄辩地证明,妇女与男子共同创造了人类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只有妇女与男子并驾齐驱,才能推动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建立和谐的两性关系对于维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一方面,两性越平等、关系越协调,就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越有利于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局面。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积极参与,妇女中蕴藏的巨大人力资源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势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如果没有妇女与男性的平等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要求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两性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共享成果,是建设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 摘要: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国家的政策法律、家庭的监护、学校的教育、社会大众的关爱等等,然而最根本的保护还是法律制度上的保护,在法治社会当中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并保障其实现.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了一系列有别于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规定,在审判、处刑、诉讼权利,执行刑罚等方面都给予比较充分的法律保障.但是还不能说是切实的司法保护的规定,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应当制定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一整套的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缺失刑事司法保障的法律系统,现有的少数专门法和大量分散法律规定不仅内容不充分,欠缺必要的法律保障原则和制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为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特提出以下建议:树立"以人为本、未成年人优先"的司法保护理念,明晰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构建健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扩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范围,并完善具体的司法保护制度。
  • 摘要:5月8日,在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小学6年级的女生集体失踪,经过四处寻找,6名女生在5月10日悉数找回,但紧接着的调查结果却让社会沸腾了: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而侵害者的身份竟是校长和公务员!相关的报道迅速以各种触目惊心的标题充斥报端和网络,"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也一度成为搜索热度最高的关键词,.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法条竞合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法条竞合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使得办案过程容易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长期以来,对幼男实施"鸡奸"的性侵行为,都不能以强奸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刑事上的处罚,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刑法的防范功能没有体现笔者认为缥宿幼女罪在司法认定上的混乱从而对幼女造成伤害的不足,可以通过提高办案人员处理幼女遭受性侵案件的能力来防止侦查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笔者认为应当将幼男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畴,同时也将嫖宿幼女罪转变成嫖宿幼童罪,使得嫖宿幼男的行为也可以纳入规制的范畴,另外还可建立"性罪行定罪记录查核"制度,警示社区予以防范。
  • 摘要:全国各地频频曝出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事实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性侵害"不满18岁"女童的案件就多达1708件.全社会的关注和发达的资讯,只是使很多以前不会广为人知的案件浮出水面.性侵害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均会造成严重伤害,此类犯罪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被严厉惩罚的.我国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有些问题亟待解决.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需要大家的共同关注,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根据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整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分析报告》和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联合调研而成的2008年至2011年((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可以归纳出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包括罪犯多为熟人,低龄被害人占多数,犯罪具有较强隐蔽性,侵害后果严重性,案件处理的特殊性,包括相关立法应进一步完善,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仍没有被明确为犯罪,部分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刑罚偏低,罪刑不相适应,无法遏制犯罪。嫖宿幼女罪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嫖宿幼女最高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导致刑罚过轻。立法的不完善是有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最大障碍。在定罪量刑方面,完全忽视被害人遭受的心理伤害,罪刑不相适应,当然无法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应得到切实保障人所共知"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了不幸后,更需要程序的正义来抚平伤痛。
  • 摘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到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由于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家庭教育的缺失等原因,全国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增加幅度较大,而且呈现出团伙性、暴力性等特点,而我国关于涉罪未成人的保护并未形成系统性机制,我国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特别规定了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极大丰富了保护内容,但鉴于新法的贯彻落实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相应规定也并不能满足我国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深圳市尤其是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对涉罪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而试论构建对涉罪未成人特别保护机制,以期对进一步完善立法、充分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有所裨益.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涉罪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责任主体、执法部门不明。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责任主体的规定,势必造成操作上的困难。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恰恰存在这一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本质的不同司法是一种追求差异的艺术,差异即正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并提出要积极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前科消灭制度等。
  •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使得大批的孩子脱离父母的直接监护,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弱势群体——留守儿童.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因家庭生长环境的破坏和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给"留守儿童"身心发展带来的严重后果已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文将分析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现状,阐明留守儿童问题的出现原因,试从法律的角度寻找其解决的途径,从而为保护留守儿童权益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就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整体地加以考虑和解决,包括加大法制宣传,增强法律保护意识,一明确法律责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司法配合,构建法律服务体系,坚持宽严相济,加大司法保护力在现有的法制基础上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尤其是填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强化监护责任,努力消除教育差别,规范保障制度,使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在法律调控的机制下得到有效的解决。
  • 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的虽然在立法层面已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明显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与否、家庭监护情况评估、监护权的变更终止及政府干预、监护监督机制的设计与实施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国家公权力对监护事务的全面介入是世界范围内监护公法化的立法趋势.依据国家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义务的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议由国家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采取监护监督和直接监护的方式,履行政府监护义务,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政府监护的具体制度,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摘要: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完善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在立法和司法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实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已不能满足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需要.笔者结合自身所从事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试图通过对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为契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以及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粗略的探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是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注重刑罚惩罚性的同时,加大刑罚对未成年人人犯罪预防的作用,衔接多方的社会矫治工作机制,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逐渐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问题.2013年5月8日,海南"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事件再度引发社会极大的震撼与不安.据不完全统计,在"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事件后20天内,全国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未成年学生案被曝光.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折射出社会道德的极大滑坡与扭曲.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警示该类犯罪的发生,在今年五月底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教师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鲍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了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二起协作,增强国民道德修养,营造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风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及防性侵意识,性侵未成年人的现象将越来越少。作为学生的家长,建议教育部门应该加强性教育,作为一个社会人,社会应该加强宣传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作为一个执业20年的律师,国家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立法保护和执法力度。
  • 摘要:适当地运用法律方法有助于法官实现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教育功效.在少年司法活动中,司法者要在"司法者"思维与"社会工作者"思维之间进行转换,同时,法官应注意法庭语言对未成年人审判对象的影响力.基于此,通过普法使社会群体对犯罪少年的轻形化、缓刑化的支持与理解,建立健全"法官社会化"的支持系统,强化法官语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在对未成年人罪犯定性的法律思维转换问题上,法官倾向于轻刑化、缓刑化,但社会群体并不理解法官的这种判决。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罪犯的认识是片面的,他们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有关,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社会无必然的关联性,司法者的"社会工作者化"角色与法官的"司法者"角色相悖。未成年人在生理与心理上的不成熟意味着这个群体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少年司法活动中如何利用法庭场域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最大限度地教育与挽救,这不仅需要法官公正地适用法律来达到教育与惩罚的目的,还需要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恰当地运用法律方法以助其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目的。
  • 摘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专章列入特别程序编,首次从立法角度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司法保护原则在刑事立法层面的切实体现,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特别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标准就是是否有完备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处理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缺失曾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漏洞和缺陷,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合适成年人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有了立法保障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从制度细化、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监督机制等各方面配套跟进。首先,要将目前合适成年人制度中宽泛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加以明确,规定有正规工作的未成年人可由工会派出合适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可由妇联派出合适成年人,再次,要对合适成年人培训及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最后,为了防止制度的形式化,要制定合适成年人的具体工作要求,由办案机关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
  • 摘要: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由于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实践中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频频发生.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将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在法国普罗旺斯大审法院进修的司法实践,就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略抒己见,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主要侧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保护,缺乏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出发考虑特殊的保护措施,对未成年被害人与成年被害人适用同一程序法,不能反映其需要和利益,主要表现在:包括缺乏健全的立法体系,缺乏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体系,建议包括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诉讼保护体系,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济制度。
  •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需要反思法律制度设计及执法环境。笔者通过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相关立法规定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比如制定刑事未成年人保护单行法,加强执法者的法制观念,严格执行社会调查制度,缩小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
  • 摘要: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频频再现一次又一次触动着舆论敏感的神经--嫖宿幼女罪之法律制度困惑何在、当前语境下刑法解构点何在--通过剖析,本文试图从刑罚一般预防、指引之角度否定嫖宿幼女罪,以期达到刑法对未成年幼女的平等、有效保护.预防犯罪是现代刑罚的根本目的-由于欠缺死刑的威慑、由于事实上区分了"良家少女,和"非良家少女或雏妓,嫖宿幼女罪的法律制度设计已明显不能满足刑法目的和当下法治正义之要求。刑法正义首先体现于法律制度安排,合理与否直接关涉公众的法感情和法期待。是故,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罪收归于强奸罪,可有效威慑嫖宿者-特别是手握公权的嫖宿者之邪念,实现刑罚的预防、指引之目的,以期达到刑法对未成年幼女的平等、有效保护。
  • 摘要:从"海南万宁校长带女学生开房"到"深圳南山小学教师猥亵多名女学生",近日,媒体频频曝光中小学校园性侵害事件,这些恶性事件令社会公众感到极其愤怒,也引起了司法部门、教育部门等部门以及妇联等社会团体的高度重视.广东省妇联、省检察院联合发布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在女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女童遭到性犯罪侵害的案件最多,占案件总数的75%,其中受害女童中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居多,占总人数的49.28%,而不满14周岁的受害幼女中在校学生居多,如茂名化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未满14周岁的被害幼女占68%,其中在校学生占87%.对此,提出建立中小学校园防性侵机制,加大对性犯罪的惩罚力度,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建立良好的教师入口机制、将防性侵教育纳入法制的轨道。
  • 摘要:引言2013年夏日的南京牵动了亿万国人的心,"幼女饿死"事件尚未沉寂,"6岁女童赤身抽烟乞讨"的图片和报导再一次让人悲痛而愤怒.悲愤之余,呼唤政府责任,防止悲剧重演的理性声音四起.反思监护制度,探索解决思路即成为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律师可以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解决现实问题,推动监护制度的完善,介绍了居委会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现实困难以及居委会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虽然存在着种种现实问题和困难,但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担负职责得天独厚的优势,甚至是不可替代的,而律师在其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协助募集、监管专项资金,法律咨询,参加、主持调解工作,起草、拟定各类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
  •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思想道德、法律意识及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的实现!孩子在幼年时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他们就像河水的源泉,活泼而无拘无束,一旦被导向某一方向,就能转变它的流向,在社会的大环境中,为什么有的人有用或有所作为,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教育.人之所以不一样,主要是因为在后天受到的教育方式不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涉及、面越来越广,而且手段表现为智能化、集团化、残忍化,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给未成年人本身以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人的成长过程是受教育的过程,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学校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防线。但是,有些学校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教育方式陈旧,部分学校周边环境恶劣,干扰学校和未成年人正常的教育和学习秩序。社会上的各种负面因素,会影响所有的正面教育,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而本身内部的原因也包括生理和心理等因素,保护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耸·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重点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包括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重点利用专职专业人士进行帮扶的创新方式。
  • 摘要:李阳"家暴门"引发疯狂家暴关注,"用拳头说话"是"故事里的事"?9月5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传播,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再一次将"家暴"这个词推向舆论,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在29.7%~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为女性。针对日益严重的问题,提出要充分利用好现有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受暴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 摘要: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频繁发生,诸如醉酒警察摔婴案、不满周岁女婴身体被扎缝衣针、山西男童眼球被挖案、学校女童被猥亵等等,面对种种令人痛心的恶性事件发生,我们在反思这些社会现象发生的原因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已不足以防范和惩罚侵害未成年人现象的发生?我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尚未够全面,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部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民事收养方面的法律.
  • 摘要: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到侦查阶段,笔者今年在处理两起未成年人援助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在看守所并未分开关押,而是于成年人混合关押在一起,经向办案人员及看守所询问为何没有分开关押,办案人员回答看守所条件有限,人满为患,无法实现分开关押.根据陕西某法院的2012年调研,当地未成年与成年被告人混合羁押的占调查总人数的82.1%,也就是近五分之四的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关押在一起,该数据具有一定代表性,说明这一现象在全国仍然很普遍.解决未成年人看守所分开关押的问题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加强罚则,考虑到看守所的条件有限,未成年人关押人数有限,可以采取全市范围内未成年人统一关押,加强检察、法院及看守所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的监督和审查,限制未成人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缩短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时间,辩护律师发现未成年人没有分别关押,要及时向办案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
  • 摘要: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适用监禁刑及缓刑,但是如何可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犯人的改造,真正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外国的做法,引入社会服务令,这不仅有利于未成年犯人的改造,而且也对完善我国刑罚体制大有裨益.社会服务令,就是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数量的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的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务.目前在国外有关法律中,对社会服务令的称谓并不统一,分别称为"社区服务"、"公益劳动"、"无偿劳动"、"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令"等.社会服务令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时间的长短应当基本上反映出所犯之罪的轻重程度.法院在适用社会服务令之前须首先得到审前报告,犯人必须适于判处社会服务令(如年龄符合规定、身体健康可以参加劳动),而且所在社区有其可以从事的劳动.
  • 摘要:受保护是儿童享有的重要权利,它是指儿童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 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特别保护.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目前,包括中国在内有192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对儿童的权利作了特别规定,但缺乏系统的立法,只有制定儿童福利法,才能形成比较全面的儿童(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体系.据报道,由民政部牵头起草的《儿童福利条例》初稿已完成,将针对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如大病、残疾、被遗弃等,建立预防、发现、干预机制,设立专门的儿童服务机构,配备专人承担儿童保护工作.
  • 摘要:首先进行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不断升高.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遭受强奸、猥亵;被逼迫乞讨儿童等等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常见诸报端.究其原因,除了社会治安环境、学校教育的偏差之外,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或被滥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没有区分亲权与监护亲权和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立法没有区分亲权和监护。法律对父母持放任态度,对亲权的限制较少,而监护立法则采取限制主义,监护权变更的条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监护监督人和责任追究机制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完善,包括立法区分亲权和监护,完善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完善监护权的变更、撤销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等。
  • 摘要:儿童服务包括儿童的安全、福利和福祉.英国儿童服务制度发展较为完善.探讨英国儿童服务制度中的儿童信托机制、服务评估内容以及基金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当前我国儿童权益保护中存在诸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借鉴英国的儿童服务机制,当前我国的儿童服务机制改革函需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包括设立专门的儿童权益保护机构,树立全面的儿童服务观,加强政府的经济支持能力。
  • 摘要:2004年8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原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王新和民警黄小兵公开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新和黄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2年——这就是曾震动全国的李思怡事件.当时,许多网友自发开展了一场道德自救活动,为小思怡建了纪念网站,写下汹涌如潮的诗歌和挽文.原以为这一"冷血事件"会引起社会各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足够重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岂料又一噩耗传来:今年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一居民家中发现两名幼龄女童(3岁的李梦雪和1岁的李梦红)死于家中,据警方初步调查结果,乃死于饥渴.当时,两名女童的父亲因收留吸毒人员被抓正在服刑,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且一度下落不明.对于如何建立和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救助机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保护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法规,细化、落实相关规章政策。其次,健全国家监护制度。再者,引导支持慈善公益机构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最后,鼓励发展家庭寄养。建立和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和救助机制,国家和政府责无旁贷,而社会公众也应当伸出援手。
  • 摘要: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新增加的罪名,与原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就引起了诸多争议,2009年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被指责为"放纵犯罪、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的恶法,民间及学术界为罪名的存废争论不休并逐渐形成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而最近发生的海南校长开房案件,使废除嫖宿幼女罪成为舆论界压倒性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凡是反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专家学者,都成了舆论口诛笔伐的对象.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刑法框架下,嫖宿幼女罪有其存在的价值,但笔者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在将其重新纳入强奸罪范畴的同时对刑法第236条做相应的修改.现行刑法第236条第2款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不够科学、严谨,无法涵盖缥宿幼女的犯罪行为。如果仅仅废除缥宿幼女罪而不对刑法第236条进行相应的修改,将导致无法对缥宿幼女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追究。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36条的第2款修改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幼女的,依本条第三款加重处罚。如果刑法做这样的规定,不但可以涵盖一切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使缥宿幼女罪纳入强奸犯罪的体系,也可以减少争议和司法障碍。
  • 摘要:援助交际,简称"援交",是一个源自日本的名词,指少女为获得金钱而答应与男士约会,提供性服务.这个群体包括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甚至还有小学生.大学生大部分已经成年,有基本的保护自己的能力,对于成年女大学生,本文不做探讨,本文的探讨对象仅包括"援交"女生里边的低龄群体,包括未成年女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以及小学生.2011年夏,廖冰兄基金和中山大学公民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合办了第三届大学生"底层中国"调研活动.其中一支大学生调研小组研究的课题就是"援交"女生的社会状况.冯世锋律师作为廖冰兄基金秘书长和法律顾问,和其他的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专家一起为调研队伍提供了各项专业培训.上述调研小组用调查问卷和走访的方式对广州地区"援交,女生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力图科学地反映这个群体最真实的一面。笔者以上述调查报告为第一手数据来源,同时结合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和公益资源,力求在保护未成年"援交"女生的问题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援交"女生是相对特殊的人群,她们的行为虽然涉嫌违法,但这并不能否定她们的合法权利。律师的专业能力决定了能够承担起一些不同于其他社会公众的重任,在对这个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任重而道远。律师可以和社工一起,通过专题研究和刊物出版改善大众对"援交"女生的态度,关注政府政策及法律的订立,提供资料给政府部门,请他们关注"援交,女生的医疗和健康服务。律师利用自己的职业敏感性可以抓住政府新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核心,为从立法层面推动"援交"女生的保护工作提供更多专业的意见但遗憾的是,假如购买者缥宿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女未成年人,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仅需承担行政责任,而强奸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女未成年人,按一般强奸罪论处,不必加重处罚。由于行为涉嫌违法,"援交,女生大多不敢向官方机构寻求帮助。社会组织较为容易获得这个群体的信任。在国内,有多个为性工作者提供权益保护服务的民间组织,它们获得了性工作群体的高度信任。律师可以依托这些组织更高效的为未成年"援交"女生提供法律保护。
  • 摘要: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未成年人受抚养、受教育等权利已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却较为薄弱,在立法上存在法律体系散乱、条文过于简略、抽象等诸多缺陷.因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对此提出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未成年人财产之范围,从立法上区分亲权与监护,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公权监督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状态下的公权力代位监护机制,我国将来的婚姻家庭法及有关立法中,应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 摘要:收养为建立一拟制血亲关系,其历史之悠久,且又历久弥新,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我国未成年养子女作为弱势群体,其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涉及很多,国家公权力是权益实现的根本保障.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和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需求的增加和观念的变化,我国公权力保护在某些主要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在《收养法》回归《民法典》的大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养子女权益公权力保护,学者们往往借鉴外国的研究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本土化移植,在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独特的传统文化以及伦理道德方面,有时候显的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为此,被收养人这样特殊的弱势群体急切需要保护,包括确立收养子女时的优先收养,明确试养期制度,明确养父母离异时未成年养子女的抚养问题,明确收养关系解除或无效时对未成年养子女的法律救济等。
  • 摘要: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护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是当前少年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自少年司法创设27年来,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120余万人,事关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个家庭,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司法保护落实与否,意义重大.本文以南方地级C市2011年少年司法工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客观评价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检视现行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护制度,进而提出改进建议.健全"社会一条龙"机制,形成司法保护社会合力,健全政法一条龙机制,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建立"立审执一条龙"机制,推动审判保护专业化,重视司法建议作用,促进配套工作体系构建,加强理论研究,打造具有少年司法特色实践基地和理论基地。
  • 摘要:根据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全国农村留守儿童6102.6万人,占所有农村儿童的比重达37.7%,占全国儿童的比例为21.9%.与2005年全国1%抽样的调查估算数据相比,5年间全国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人,增幅为4.1%.我国农村重男轻女倾向严重,外出打工的父母带孩子出门一般也是带男孩,所以留守女孩要占留守儿童的多一半.从笔者所走访的多所农村中小学校看,由于条件限制,都没有单独开设青春期教育的课,发给学生们一本《健康教育》读木,学校对读不读也没有做硬性规定,而留守女孩的父母、爷爷奶奶、外祖父母或其他临时监护人都认为女孩的安全有学校管,学校则认为有家长监护,结果两头都没有管,留守女孩的性安全教育几乎趋近于零,甚至成为一个盲区。加强留守女孩的性安全教育,保护留守女孩的合法权益,让她们健康成长,是目前摆在家庭、学校和社会面前的共同责任,这不仅关系留守女孩的未来,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加强留守女孩的性安全教育,保护留守女孩的合法权益,建议如下:建议在农村社区开设家长课堂,对留守女孩监护人进行性安全相关教育,建议性安全教育进课堂。学校要配备足够的师资和基本教学设备,建议严格社区对留守女孩性安全的监管职能,建议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建议构建监护人、学校、社区和社会密切配合的留守女童性安全教育体系。
  • 摘要:我国是一个家长制传统非常浓厚的国家.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性的假设,父母子女关系成了立法最放心的领域,立法默认家长对子女拥有非常广泛的照顾、控制和约束权,在民事诉讼有关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设计中,根本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可能起诉父母或在诉讼中可能与父母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形,忽视了未成年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和利益保护,导致未成年子女未能参与到与其有切身利益的诉讼中,出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真空地带".分析后建议指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建立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规定协议离婚的例外,建立涉少离婚案件严格审查制度,增设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特殊地域管辖制度等。
  •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离婚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逐渐向低龄化发展.一方面,单亲家庭的增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父母在离婚时考虑问题不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父母利益为本位,在无形中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做到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建议积极完善立法并确立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完善抚育费给付制度,完善对探望权的立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 摘要:2013年,我省检察机关紧密围绕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要求,我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司法机关、居委会、学校、家庭等社会力量,锐意创新,坚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个案预防与综合预防、职能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延伸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检察工作视角,多措并举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活动.未来要加快各级未检机构设立,加强未检队伍建设,着重强化心理专业素质培训。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未检工作的经费投入,为预防、帮教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其次是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源,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体系。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建立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社区矫治等问题达成共识,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 摘要:日前,笔者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案件,虽然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该案件究竟应该适用相对不起诉还是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如何适用自由裁量权,以下笔者试以该案列为引探讨之.基本案情:2012年1月1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甲某与同事李某因工作琐事产生纠纷,李某等人电话召集被害人张某等多名男子等候在甲某回家的路上欲报复甲某.甲某与弟弟乙某(未成年人)下班回家时发现李某等人,乙某便陪同甲某在附近便利店购买一把水果刀防身.12时许,甲某和乙某在回家的路上,遭到李某等人的阻拦,甲某掏出水果刀,李某等人见状便不敢上前.13时许,甲某、乙某去上班途中,张某等人将甲某拦下并将甲某打倒在地,甲某掏出水果刀追赶张某,一旁的乙某见状大喊"捅他",甲某追上张某后捅其右腹部一刀.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包括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适用轻罪案件。但是具体个案应如何适用难以掌握,在办案压力大,案多人少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为减少负担而规避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附条件不起诉所附加条件规定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在我国完善和改革公诉体制的这样一个大环境下,针对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犯罪和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虽然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若检察机关谨慎、谦抑地适用刑法,对他们加以人性化感情疏导及社会化感性教育,采取非刑罚措施,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在起到教育惩戒效果的同时,也是顺应"慎刑"的价值取向。
  • 摘要:作为犯罪记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惩罚性、预防性以及教育性构成了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基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内在价值的对立统一,在法的发展历程中,其自身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依法公开到限制公开并最终向消灭方向迈进的演变.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国家法治发展的一大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当前在该制度的法律法规衔接、封存的法律效力及查询操作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细化的问题.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立法经验及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制度完善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并建议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效力,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
  • 摘要:近日,一则新闻刺痛了笔者.新闻内容概括为:一个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先天性足畸形、先天性膝关节屈曲畸形的小女孩,4岁时母亲因不能忍受家庭贫困而出走;6岁起被父亲"租借"给黑心老板外出乞讨挣钱,先后被转手三个老板,要不到钱除了挨饿还会挨打,向父亲诉说,父亲无动于衷,听之任之;9岁时父亲患上了糖尿病,丧失工作能力,雪上加霜的家庭更加贫困.目前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这个小女孩靠卖唱乞讨,现在小女孩已经13岁了,仍然跟着父亲外出卖唱乞讨而失学.我国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从上述新闻报道反映的个案事实来看,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按罪刑法定的原则,从现行刑法体系规定的罪名来看,无法追究女孩父亲的任何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类似性质的案件,刑法立法明显存在缺失。通观《宪法》、《教育法》乃至《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条规定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大多是一些倡导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也不具备强制性,令执行者无从对照执行。在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虐待或者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难见国家公权的干预,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包括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国家应从立法的顶层设计上担负起责任,构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权制度的法律体系,设立与法律体系相匹配的国家监护体制,确实落实国家监护权的执行。
  • 摘要: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设定考察义务,并以其考察期内表现作为是否不起诉的依据.但因现实中社会帮教平台、力量缺乏,考察义务的实施难免流于形式,不能达到该制度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之初衷.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于2009年发起的"彩虹计划",引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经多年探索实践,形成了"心理辅导、公益服务、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四位一体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模式,取得良好成效,经过机制上的调整与完善,已能与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形成有效对接.本调研组同时亦认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职责主要应在于指导矫治工作、设定考察义务及监督实施,在帮教平台的多元化构建、社会帮教力量的大力培育,以及帮教程序前移至侦查阶段等方面,应由国家及各地从制度层面作出系统安排.
  •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应用心理测评,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心理专家运用心理咨询和测验等手段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并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基于2008年至2012年G省Z市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测评,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社会调查的不足,并且为法院量刑提供参考;同时起到缓解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和疏导其心理障碍、感化教育和矫正其犯罪恶习的作用,从而达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而另一方面,心理测评机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很低,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同度和有效度不相称.究其原因,表面上是部分法院热情不高及心理测评机制硬件配置未能跟上,但立法的缺失才是最主要的原因.虽然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加上受制于心理测评报告的定位不明、审限等制度原因,从而可操作性不强,并导致心理测评应有价值和功能发挥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心理测评体系,并明确规定强制启动原则及其适用范围、启动权的主体与性质、测评保密原则及适用范围,测评期限与运行程序、测评报告的效力、经费保障等基本制度.
  •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立法层面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的以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更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的一座里程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查机关运用起诉裁量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自身情况、公共利益及相关刑事政策的需要,许多国家或地区均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源于日本,这个在他国已经发展多年并拥有其自身特点的制度将要如何在中国这片土地适应与发展,将如何对其适用进行解读与分析,这将是接下讨论的.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方面,从学术界争论的观点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适用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于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于可能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其他可适用缓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部分案件。创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程序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本次修正案的亮点所在,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新的制度强调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其对适用的设定相对保守,即对于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以及定罪判刑带来的"标签化",并且实现程序分流和诉讼经济解决司法资源匾乏。综前文分析,由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过于狭窄,如此难以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立目的。
  • 摘要:幼女性侵害的个案层出不穷,一次又一次直击人类道德底线.未成年人的保护面临着史上最严峻的考验,加强未成年人自身素质的培养,结合家庭教育,学校预防以及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刻不容缓.这是需要全社会重视的问题.但树立法律信仰的理念是防治违法犯罪的根本办法.法律规范行为,信仰约束思维.只有剔除人们每一个起心动念中的恶欲,才是从根源处为未成年人排除了隐患.缥宿幼女罪没有死刑的威慑,该罪名存在容易误导社会,导致严重社会问题发生,冲击了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幼女,指未满14岁的女童,法律上这个年龄只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缥宿幼女罪名的设立前提完全不符。这个罪名不但给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再次伤害,且严重背离了"幼女无权处分性权利"的全球法制共识。以上各国家或地区的律条表明,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即便是受害人同意的,甚至是不知道被害人年龄的,均不作为免罪因素,从而彻底排除缥宿幼女可以例外的可能性。事实上,中国刑法在法理上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是否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不具备同意与否的性生理、性心理能力,无论幼女的面相、体形看来是显小还是"成熟",不以她个人的意思为准。中国法律将缥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很显然与法理相悖。思维决定行为,信仰法律要求依法办事,这是行为;依法想事,这是思维。因此,法律规范了行为,信仰约束了思维。只有当道德更好的规范每个公民自身的行为,法律信仰深入民心,才能使法律更好的为基本道德秩序与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两种调节功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只有从思想上使民众对法律怀有敬畏感,才能让法律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各个环节密切结合才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网络。
  • 摘要:新刑诉法修改后,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各地发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社会机构合作,建立社会协作机制,才能有利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落实,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将就如何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建立和完善社会协作机制进行探讨,并提出建立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社会协作机制的建议,与公安机关建立调查协作机制,委托心理专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心理干预评估,通过社会资源建立考察、帮教机制等。
  • 摘要: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虽然新刑诉法也提到了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和证人的保障,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作证特殊保护问题规定甚少.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立法应对这一群体给予特殊的考 虑,在制度设计上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确定未成年人证人资格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探索构建未成年人作证特别规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顺利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从立法层面分析我国未成年人作证资格、作证方式的规定以及拒绝作证特权的缺失.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是未成年人作证审查标准过高;未成年人作证特殊保护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未成年人作证特殊保护内容存在空白点.第三部分是未成年人作证特别保护规定的构建.具体而言,可构建作证资格审查判断程序来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在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证人的确无法出庭作证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作证;赋予未成年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拒绝作证特权;对未成年证人的证言实行补强证据规则.
  • 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予以确定之后,对之前的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践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和冲击.立法规定不能成为司法探索的"绊脚石".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适用上,应以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在立法上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拓宽其适用范围,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终结性效力。
  • 摘要:青少年网络越轨是青少年利用计算机网络在网络空间中所为的违反网络社会规范的行为.当前青少年的网络越轨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游戏成瘾、网恋行为、浏览网络色情信息等,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危害性、智能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究其缘由,在青少年自身方面有着好奇心理、叛逆的性格,又有逃避现实和排除孤独感的需要;在外部原因方面主要是当前家庭教育管理功能的弱化,学校道德教育与管理职能的弱化及社区监控机制的缺失,为此,应加强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引导,健全和完善网络社会规范,学校跟家庭都要加强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的教育与管理,社会也应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社会环境.
  •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更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虽然我国于1991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相关修订,却由于配套措施的缺乏、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完善等原因,未成年人仍然未能获得有效充分的保护.从屡屡曝诸报端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以及大范围存在的留守儿童问题等现象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维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以近年来颇受关注的三个案例作为切入点,简要剖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现实操作中的难点及症结所在,并对此提出几点建议,如何建立未成年人的的社会保护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有如下四点建议:完善配套规则,出台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正确引导媒体舆论导向,重塑家庭观,加强人性化执法。
  •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迅速.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之时,我国已经完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工作.诚然,未成年人的利益需要法律予以保护,但却是通过其他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来提供保护,因为只有这些法律才是真正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保护对象的,刑事制度显然不具备这种功能,涉罪未成年人反而是刑事制度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如果说每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护对象,那么如果有一天,国家专门针对"危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者"作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进行刑事立法,那么或许此时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才能够说得上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立法宗旨是首先是追究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于是,法律有何正当理由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利益提供优于成年人的法律特别保护,则是一个不容回避、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本文将理论界存在的答题思路整理为三条:理性能力欠缺说、儿童权利说以及国家未来说。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前提下,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大的利益保护,这是立法者制定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逻辑起点,而如何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大的利益保护则成为这一逻辑起点推衍出来的关键的立法技术问题,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两种立法方式,司法机关公权力的扩张本文以刑事制度的既有基础理论为工具,审视业己体系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却发现在业内享有压倒性支持率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很难经受得住理论上的正当化论证,其框架内构造的各项具体法律规定,或者过度保护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利益,或者并无任何理由表明不可以适用于成年人,或者根本就起不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利益的作用,甚至是为司法机关公权力的扩张打开了缺口,反而使得涉罪未成年人的利益处于一种不确定亦并非安全的法律状态。由此可见,虽然未成年人刑事制度已经完成了体系化的立法工作,但从其理论的成熟度、各项具体规定的合理性看,该制度目前只是刚刚起步,需要走的路还有很长。
  • 摘要:在全社会都期望青少年健康成长之时,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吸毒、网瘾、"潜力生",被称之为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害,因此,如何构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体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成为一个十分严肃的课题.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微观体系之构建,必然对我国青少年犯罪之预防产生重大影响.在探讨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微观体系时,主要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三级预防来加以分析,加强社区预防,优化成长环境,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强化学校预防,改善法制教育,构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坚固防线,还包括加强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夯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
  • 摘要:家庭是人类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纽带,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或间接地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几乎任何一起婚姻的解除都是家庭的破裂.家庭本是未成年子女在幼年社会关系中出现得最早和最持久的一种亲情模式,他们与自己父母之间就好像一种天然的关系,父母永远都不会分开.家庭也是孕育孩子出生到抚养并塑造孩子长大成人,启迪梦想的摇篮.但往往一旦一场离婚的家庭大战喧嚷兴起,身处家庭中的孩子就有如临大敌的感受,他们每天在家面临着父母的争吵、父母的相互指责、父母的相对冷漠,别说孩子的梦想,就连他们的生存话题都会随父母离婚大战的升级而敏感.如何让破碎家庭的孩子梦想不破裂呢?,其实就是涉及到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归宿监护权、抚养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良性行使等权益的落实问题,归宿监护权应该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充分保障和维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将父母因离婚带给未成年子女的痛苦降至最低,在确定离婚父母中谁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时,应该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改变父母权利本位思想,将"未成年子女利益"置于"父母权利"之上,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核心转变成"对子女谁最有利谁为监护人",真正确保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落实。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建立的一项全新制度,对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消除"标签效应"负面影响等具有深刻意义.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实施仍在探索阶段.本文旨在探讨该制度实施之现状及完善.刑诉法修改后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启动方式近似于自动启动,即符合"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在案卷封面、档案袋(盒)上显著位置标注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字样,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但规定稍显笼统,笔者认为应该更加明确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基于办案需要,或者相关单位基于法律规定事由的,可查询被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506条规定了发现漏罪的,应当予以解封。
  • 摘要:本文从未成年犯罪检察制度的实践出发,立足检察工作的应然要求,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难点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了弥补法律不足、建立配套机制、实施专案专办、强化法律监督等完善对策.
  • 摘要:论文首先探讨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现状.我国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有以下几个特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偏低,但存在逐年提高的趋势.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刑种单一.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存在户籍差异.非监禁刑主要适用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被告人,情节轻微的暴力犯罪案件也时有适用.从立法和执行制度两方面分析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存在的难题.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制度,完善立法,破解非监禁刑执行困境。
  • 摘要: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章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得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由此亦引发了少年司法应否体系独立的思考.本文从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的职能、人性假设、司法理念等三方面论证了少年司法体系独立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少年司法体系独立的三个主要困境,最后从统一立法、程序保障、运行配套等三方面初步阐述了少年司法体系独立的路径,包括建立独立的少年法律体系,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程序,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专门组织机构和人员。
  • 摘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实行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科学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近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众多缺陷.本文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介绍了国外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包括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完善追究监护责任的司法程序,设立监护监督机构,强制指定亲属监护监督人等。
  • 摘要:100多年前,启蒙思想家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中国少年,与国无疆!"梁启超先生高屋建瓴地提出了这一世纪强国梦问题!少年儿童是否能健康成长事关国家的兴衰与民族进步!它虽然反映在具体的家庭,但却关乎国家前途与命运乎!从"国家战略层面"充分认识目前"留守少儿"问题,并极其迫切解决己经暴露出不利于"留守少儿"健康成长的环境,“留守少儿”实为民生问题,政府对企业招工的劳动力价格进行指导和干预,解决社会劳动力价格偏低,富余劳动力家庭一人外出务工收益不足于养家糊口导致"留守少儿"家长双双外出务工的问题,振兴中华还需要大力传播复兴传承中华文明思想精粹瑰宝,要注重家庭教育,切实着力解决乃至消除"留守少儿,问题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等。
  • 摘要:近几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较为突出,并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和暴力性的趋势.虽然,各地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采取了许多强有力的措施和制定了相关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还是时有发生.经过调研分析,分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和原因,建议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联系,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加强社会帮扶等。
  • 摘要:本文通过律师经办的一起广东省首例末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前司法联席会议经典案例,向读者展现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在广东特别是广州地区的具体个案适用情况.文章论述了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并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困扰进行初步剖析,提出了几点问题,比如非正常的司法环境让非监禁性刑罚在具体个案存在障碍,缺乏专门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司法解释,包括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认识不足,包括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认识不足,以期立法和执法部门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在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引起重视,并作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促进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制度的全面落实和更具可操作性.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未成年人女性犯罪虽然在犯罪主体中只占很少一部分,但近年来确有上升的趋势,凸显了目前在未成年女性保护方面的问题及不足.研究未成年女性犯罪问题,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女性犯罪发生,对保护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简要的分析未成年女性的犯罪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了预防未成年女性犯罪的相应措施.根据以上对未成年女性的犯罪原因的分析,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女性犯罪,加大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力度,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包括正确引导未成年女性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女性的教育作用,学校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德育教导,加强执法,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公检法机关、律师协会积极参与到宣传教育中去,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其回到正确人生道路。
  • 摘要: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不仅关乎个人成长、家庭幸福而且关乎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发展.时代发展给儿童保护带来诸多新的挑战.对此提出了要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政府机构,完善儿童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首先,全面确立儿童优先原则,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等建议。
  • 摘要:2012年4月6日的广州日报·东莞新闻报道称"狼爸"暴打4岁女致其亡、2012年10月9日黑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报道:温州"狼爸"惩罚女儿六岁女孩跑步致死、2013年5月12日贵州都市网报道金沙1 1岁女汤惨遭父亲"酷刑"……近年来,媒体曝光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越来越多,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的强烈关注,面临受我国传统观念影响,儿童权益保护意识不强,我国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缺乏实际操作性等问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转变观念,建立相对完善的救助体系,增设儿童看护中心,并拓展该中心的职能,建立专门的监护机构,建立相对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
  • 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犯罪后辩护人如何为他们辩护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有效预防重新犯罪也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只有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教育、事后挽救相结合,建立综合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体系,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特殊性决定了其自行辩护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利,此时,辩护制度就显得尤其重要,这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辩护律师作为掌握法律知识专业人员,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利的维护者,为未成年人宣传法制知识,为未成年人提出有效辩护有助于克服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已有和可能出现的不公正、不正义的现象,也对未成年人现有权益的保护及其以后的成长道路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摘要: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中既有传统型性侵害案件,也有新型性侵害案件.未成年人的性权益在性侵害面前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害的规定有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按理说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应该不多见,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海南省万宁市小学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到广东雷州、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等地分别曝出教师涉嫌猥亵小学女生案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频发再次引起人们强烈关注.本文将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立法完善.同时,结合本人曾经在法院从事十多年的审判经验,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旨在抛砖引玉、集思广益,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和司法实践能力,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包括对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罪行归类不合理,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要件部分重叠,以致对三罪的界定不够明确,对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针对目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侵害对象大多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现象,且大部分是在校的学生,必须从立法上进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情况,包括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归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重新配置相应的法定刑。
  • 摘要:国际劳工标准相当于基准法,对中国的劳动立法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实际适用国际劳工标准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治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妇女和儿童保护领域,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国际劳工标准相比也显得较为粗糙,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充分认识这些差距,减少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矛盾和差距,对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逐步使国内劳动立法与国际标准协调的法制建设大有裨益,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女性发展更是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的妇女儿童保护法制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指导作用,其实质可以认为是基准法不仅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同时,一些没有批准或无需批准的建议书也在立法中有所体现,禁止雇佣童工与此相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对文艺、体育等单位的要求与国际上保护儿童权益的发展潮流有较大差距。反对强迫劳动也同样涉及到对未成年人和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我国政府历来反对强迫劳动。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典型的强迫劳动形式,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其次,我国强迫劳动的适用的主体只有用人单位,总体来说,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歧视主要是地域歧视和性别歧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歧视基本不存在。我国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己做了相应规定比如《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等。
  • 摘要:基于《宪法》并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作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为广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环境.但就法律与社会效果而言,由于长期依附型人格观的历史作用力、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存在操作化困境和社会、学校、家庭等重要参与方的观念错位与行为失当等原因,加之信息社会的放大效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这一核心法益并未得到应然的保护,而趋于异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现状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培育.换言之,有且只有将独立人格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的视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的基本价值才能实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公民群体这一建构法治中国的主体.如上所述,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而问题背后所蕴含的实质则在于独立人格视野的缺失-并未将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来看待和培养,由于权利保护过当、未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在实践中显露出保护不周、监管不力的弊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阻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缺乏对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的责任机关,容易导致其隐私被泄露,社区矫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对独立、专业的管理模式。
  • 摘要:婚姻是自由的,婚姻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情感,可自由选择结合或是离开.然而对于父母,子女从来不具有选择的权利,其亲子关系亦无法切断.在因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中,受伤的远远不止婚姻当事人,其未成年子女受到的损害不一定比当事人来得少.然而在生活中,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研究不在少数,相比之下,对其侵害亲权的关注度却远远不足.毫无疑问,第三者的插足其直接损害对象为婚姻当事人.但现代亲权的内容转向强调以子女的权利,父母的义务为中心,父母对子女不再是单纯的享有权利,而是更强调其对子女义务的承担.由此,在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件中,子女的权利是否也受到侵害,第三者是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应成为关注的对象.,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权利的理论基础,第三者对受侵害子女的责任承担,包括侵害亲权的请求权主体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无过错方的父或者母,在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责任上,有过错的父或母一方和第三者同为主体。再者,笔者认为,上述界定均从损害配偶权出发,而第三者对亲权的侵害毕竟有别于对配偶权,婚姻第三者必须造成家庭破裂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而对于应追究侵害亲权责任的第三者,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形态,笔者认为应根据场合不同而有所分别。第三者对此造成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过错的父或母一方不能履行,履行不足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第三者要对受害子女履行义务。
  • 摘要:经济的繁荣发展和文化的多元化,既促使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也加快了经济的现代化发展步伐,同时大大提高了人们生活水平.但是随着社会复杂化,出现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受到暴力、虐待、性侵犯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本文将从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入手,阐述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原因,随着价值多元化发展,社会日趋复杂,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不时受到侵害,主要表现有:未成年人受性侵犯的案件频发,法制意识缺乏,未成年人暴力行为增加,封建思想残余,虐待女童现象经常发生,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己经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需要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严格教师队伍,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教育,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关怀,在从立法方面,未成年人立法存在着漏洞,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比如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民事赔偿。因为猥亵事件曝光后,猥亵者往往会被刑事处罚,但是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却无法得到合理补偿。文章分析指出了在司法、立法和家庭教育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学校应该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包括自然危险,人为危险。日常生活中不能仅注重文化教育,应该对学生进行更多的安全教育,并教会学生如何保护自己。坚持品德优良纯洁教师队伍,倡扬高尚的师德师风,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关怀,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
  • 摘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需要给予特别保护.但是现实中,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甚至被虐待的情形屡有发生.笔者协助广州某区政府参与处理了多起家暴或虐待案件.其中一起案情如下:某男孩年仅6岁,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与尚未和其父亲办理结婚登记的"继母"一起居住在广州某楼盘.男孩父亲和"继母"经常在半夜或者凌晨带其到珠江边跑步,或者在物业大堂跳绳.男孩身体瘦弱,目光呆滞,寡言少语,抗拒性强,身体和精神状态每况愈下.此案引起社区居民和社会关注.政府组织调查后,教育并提示男孩父亲和"继母"注意教育方法,但不被理会.此情形与早前报道的"狼爸"、"鹰妈"如出一辙,为父母者与其说在培养和教育小孩,不如说在对小孩实施家暴和虐待.他们的教育方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危及或损害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实质意义上的家暴,严重时并可构成虐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或虐待不仅为道德所不容,而且违反法律,行为人为此应负道德和法律责任.本案处理过程中,6岁男孩的生母被找到。在介绍案情并说明法律规定后,其同意并选择按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进行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的前提是,未成年人父母己离婚或长期分居,经协议或判决确认未成年人与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该父或母一方,或其新的家庭成员存在家暴或虐待等不适合抚养未成年人的情形。实践。中,家暴或虐待案件较为复杂。在未成年人由父母一方抚养的情况下,父母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其中较为妥当的法律救济途径,而变更抚养关系的提出,必须以家暴或虐待的事实存在和法律分析为基础和起点。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方式包括协商和诉讼。由于多数情况下,遭遇家暴或虐待未成年人父母的关系未必和睦,协商解决的几率较低,所以最终多以诉讼方式解决。以诉讼方式变更抚养关系时,应向法院提交两类主要证据。一类是未成年人遭遇家暴或虐待的证据,另一类是变更抚养关系后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
  • 摘要:近日,一则"女婴体内现4根缝衣针,家人未作解释不愿报警"再次引起广大群众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被受侵害的严峻社会问题.据媒体报道,江苏一名11月大的婴儿被医生在其体内发现四根金属物,经过近4小时的手术后,医生从其体内取出四根缝衣针,在此之前,由于有缝衣针冒出体外,女婴家人已在其他医院拔除掉两根.女婴体内为何有这么多针,孩子父母未作解释也不愿报警,最后由医院报案.目前警方以及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知情医生告诉记者"这四根缝衣针都是通过外力作用被戳进孩子体内", 警方透露事件原因可能因为家庭矛盾,并已将婴儿相关家属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应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社会应积极扮演保护者角色,继续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震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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