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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方法在少年司法中的运用

摘要

适当地运用法律方法有助于法官实现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教育功效.在少年司法活动中,司法者要在"司法者"思维与"社会工作者"思维之间进行转换,同时,法官应注意法庭语言对未成年人审判对象的影响力.基于此,通过普法使社会群体对犯罪少年的轻形化、缓刑化的支持与理解,建立健全"法官社会化"的支持系统,强化法官语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在对未成年人罪犯定性的法律思维转换问题上,法官倾向于轻刑化、缓刑化,但社会群体并不理解法官的这种判决。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罪犯的认识是片面的,他们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有关,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社会无必然的关联性,司法者的"社会工作者化"角色与法官的"司法者"角色相悖。未成年人在生理与心理上的不成熟意味着这个群体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少年司法活动中如何利用法庭场域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最大限度地教育与挽救,这不仅需要法官公正地适用法律来达到教育与惩罚的目的,还需要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恰当地运用法律方法以助其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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