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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投资企业股东身份的司法确认

摘要

涉台投资企业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文章提出当合资合同与批准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为准。当台商投资企业的原股东与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恢复其在台商投资企业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应参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人民法院对其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的生效判决,受理另一案的二审法院发现生效判决认定错误时,应当对当事人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进行重新确认。对股东身份的确认应力求实现司法审判权与行政审批权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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