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中侦查权的使用一例

摘要

本案中,原鉴定单位为社会鉴定机构,无刑事侦查权,其仅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对伤者有利的病历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定,故第一次鉴定中没有找到伤者患有原发性高血压的依据,从而作出了不全面甚至是不正确的分析和鉴定。第二次鉴定在公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因侦查权的使用,对被鉴定人的既往病史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获取了伤者患有原发高血压的证据,从而使得鉴定结论发生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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