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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制度语境下的法官员额制度之构建

摘要

法官员额制度是2001年修改法官法时增加的内容,但一直到现在仍在调研、试点阶段.法官员额制难以落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和推进需要同法官准入、遴选制度、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职业保障制度、法官培训和监督制度等改革措施配套进行,但这些制度的改革都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中没有充分考虑本土制度环境;三是现有测算方法缺乏科学性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的司法体制改革形势为法官员额制度的落实和推进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落实法官员额制度,应充分结合本土制度环境,认真领会落实新的司法体制改革精神.首先,应建立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在改革试点法院,明确划分审判岗位与行政岗位,清晰规范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工作职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体制;并以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为突破点,配套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法官准入、遴选和培训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和监督制度等;然后,在此基础上测算出法官的年均办案数量,进而确定需要的法官员额.推行法官员额制时,应由最高院综合考虑法院的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级法院工作任务等因素,制定一个精细量化的标准,然后由各省高院按照该标准确定本省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同时,对法官员额实行动态管理,在省级法院建立统一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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