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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4-10-15

主办单位:;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

会议文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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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举世瞩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管理体制进行了开创性的顶层设计,迈出了数十年司法改革实质性的一步.其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决定涉及到体制性的改革,关系着整个司法改革的实质进展,因此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围绕人财物省级统管思路,后续的司改文件和意见284不断触及,相应的交流和探讨也是异常火热,为省级统管改革的进展指明了总体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该项改革进行大胆但不乏理性细致的理论研究,同时结合我国政治、法律基本国情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将是当前应当重点开展的工作.
  • 摘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也是培育公民崇尚法治的法律文化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一改革具有现实的原因和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基层法院人财物管理的立法规定及实施现状,特别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个人建议,探索建立以法官和审判为中心、各项行政工作为审判服务的人财物管理模式,为实现司法独立提供制度保障.
  • 摘要: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实行统管是司法权中央事权的定位复归,是司法改革向去地方化迈出的关键一步,目的是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院人财物管理权上移实行统管是一全新的课题,需要从该制度的理论渊源和价值功能上进一步揭示,为统管主体的选择提供依据.构建相对超脱、权威、专业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司法薪资委员会是法官自治、自律,维护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保障法官职业身份的制度基石.域内相关中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和域外台湾地区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为法院统管主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方法论、实践观和参考系.法院人财物实行统管客观上也展现了一幅地方行政、司法分权制衡的关系图景.任何的制度创新都是一种归纳的选择,沿着省以下法院统管的改革路径,最终实现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是司法体制改革、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目标.
  • 摘要:我国的司法体制正面临着历史的变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院系统改革的目标,而现阶段我国法院的管理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管理模式的重构势在必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正是题中之义.本文从人事管理和财权管理两方面对法院系统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结合对于上海试点改革经验的总结与分析,对我国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的改革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提出了些许浅显的看法,希望能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的改革做出一点微薄的贡献.
  •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意见,说明"司法地方化"作为饱受诟病的司法实践形态已进入顶层制度设计者的改革日程.历经数十年渐趋发展成熟且对司法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的现行经费保障制度,却疚于司法地方化的沉疴和法院经费保障的失控难以为继.改革就在眼前,但向省级法院放权的程度和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法院经费的构想却让前路陷入了持久的彷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剖析,论述省统一管理地方法院经费乃最符合国情也最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同时,通过收支制度、经费分配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理性设计,区别开固步自封和空想狂热的改革方案,构建出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的合理制度架构,以期对当前改革实践略有助益.
  •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其中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但省一级的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法官遴选原则、标准及遴选委员会的运行方式尚是空白,本文比较研究国外法官遴选制度,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尝试探索适合我国省一级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以期对我国司法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提出了总体要求,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司法改革在中央"顶层设计"、地方"先行先试"的交响中起航.然,改革没有照搬照抄的"样板",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许多设想的方案哪个更适合中国国情、更符合基层需要、更贴近现实情况,需要深入研究与探讨.笔者站在司法改革的语境下,浅议对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认识,并通过阐述我国法官职业中浓郁的行政化色彩状况,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法官选任趋势做以粗浅评述及设想,体现做一法律人对司法改革的殷切关注.
  • 摘要:我国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现实困境是:人员结构不合理,法官队伍数量庞大;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官职务的非法官化占比较大.怎样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官员额?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司法辖区人口和面积、案件数量、工作量、审级功能设置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现有的法院编制比例等.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但是,任何一项改革牵一发动全身,都必须由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配套,辅之以一揽子改革措施.具体来说,应当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配套进行: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法官选任制度,确保少数高素质的法官行使审判权;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保证法官专司审案;减少非办案岗位占用的法官员额;建立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法官待遇.
  • 摘要:法官职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是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必然要求.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牵涉到法院改革的方方面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员额也是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工程.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官员额制度上的做法给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我国也在法官助理上做了一些有益尝试.目前,已对建立和推进法官员额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本文主要立意为我国法官员额的路径选择和制度构建,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通过国内外法官员额制度的对比分析,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方面的智力支持,同时总结了我国一些地方法官助理试点及经验,着重分析了在推进法官员额制度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主要是从法官队伍建设状况、诉讼程序制度、改革阻力和技术层面,以及法官员额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文章从科学合理确定法官员额、严格法官任职资格和程序、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对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对策建议.
  • 摘要:如果说法官员额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一环,那么法官员额的定额问题可谓重中之重.能否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法官员额,关系到法官员额制能否得以顺利推行和最终落实.为此,有必要结合当下司法改革有关法官员额制的目标要求,以某直辖市18个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相关数据为样本,综合运用统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多元研究方法,构建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评估模型,以期为当前相关司法改革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借鉴.文章对法官员额评估需要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考量,包括案件因素、法官因素、程序因素、制度因素和保障因素,从司法实践和统计理论出发,提出了构建法官员额评估模型的“五步法”:第一步,确定法官员额评估的论证基础;第二步,选择法官员额评估的方法;第三步,构建法官员额评估的两个子模型,即回归模型和工作量模型;第四步,合成法官员额评估的总模型;第五步,检验和修正模型.最后对法官员额评估模型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提示,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包括模型应用的范围、基础数据的采集、评估指标的选取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四个方面。
  • 摘要:通过梳理人民法院四个改革纲要,可以推断出法官员额制之意蕴:解决拥有法官编制的法院人员不从事审判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法官素质不高问题,通过法官的精英化及职业化实现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全面改革.同时,通过对法官员额制存在的观念和实践误区进行讨论与批评,揭示了旨在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员额制一开始就受到大众甚至是现有法官的误读,围绕法官员额制的探索实践亦是"不伦不类.通过把握法官员额制之意蕴以及评判法官员额制存在的误区,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和落实法官员额制:正确区分法官员额制与主审法官责任制、审判长负责制;建立职权分工明确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以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选任标准,确保法官人选可以胜任审判业务工作;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评价体系、惩戒机制,"让法官薪酬与法官等级挂钩",依照法官等级评定法官的薪酬待遇,"让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坚持以审判业务能力作为法官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排除行政职级、职数对法官选任及评价的影响.
  • 摘要: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课题之一.结合此前各地相关改革的经验,在上海公布的试点方案中,将法官的员额编制设定为33.3%.本文选取了J省N市基础法院的55名民事法官作为样本,通过参与式观察、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法,对法官的审判工作量进行分类和量化.其中,特别提出了审判核心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的分类方法,进而提出依照审判核心工作量来测算法官员额的具体公式,并将之与上海方案中的比例进行对照,以验证其合理性.并以审判核心工作量为基础,就推进法官员额制度的现实障碍及改进途径提出对策建议.
  • 摘要:自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加大,司法改革也随之推进,《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于2014年7月9日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人民法院新一轮改革又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法官员额制改革措施在四五改革纲要中被正式提出.法官员额的确定、人员比例及法官的遴选、保障等都成为这一轮改革的核心问题.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观察和分析,对法官员额制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有助于推进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 摘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司法体制改革的车轮已开始滚滚向前,而上海作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其改革的方向可能将成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本文以上海法院为样本,从法院设置以及法官职责应然与实然间的差异,指出法院及法官在实践运行中必须承担审判业务以外其他各类任务的现实.提出以与审判业务的相关性程度为标准,将非审判业务部门分为两类,并根据现有改革的趋势,给予被纳入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司法公务员”的身份.笔者详细阐述了该身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同时解释了这一制度设计仅是对相关工作人员身份上的定位,并不会造成额外的人员编制或随意变动福利待遇等问题,既不会偏离改革的初衷,又能协助改革的顺利推行,实现司法体制改革中对现实制度的平稳过渡.另外,本文还通过借鉴德国与韩国关于司法行政人员的制度安排,佐证笔者论点的现实可操作性。
  • 摘要:中国法院一直存在着一种饱受学界和社会诟病的现象——存在数量众多的"不审案的法官",这一问题时至今日不仅没有解决,且存在前赴后继、孜孜不倦的趋势.许多一心憧憬"法官梦"、顶着法官助理身份进入法院工作的年轻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被安排在了综合部门,从事着综合管理工作,这已成为了全国法院的共性问题.然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春风一夜吹来,法官员额制即将实施,综合部门的年轻(准)法官们面临着自己职业前途的最大危机,如何妥善安置这群年轻同志、如何激励他们砥砺前行成为了改革不得不回应的问题.笔者以C市10家基层法院56名35岁以下综合部门法官或法官助理为调查对象,在分析这一群体特点的同时,深刻指出了他们在面对即将到来的分类改革时可能遭遇的困境,如利益的丧失、法院内部行政化传统的阻力、有可能当不上法官、当上法官也并非高枕无忧等,更从工作职能要求、目标考核机制、工作压力巨大三方面剖析了他们留在综合部门的原因,最终以实现向审判岗位角色转换为导向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认为应秉承个人自愿、岗位不兼容、平稳过渡三项基本原则,从推行综合部门年轻法官办案制、改革现有目标考核方式、充实专职司法行政人员、搭建交流平台、搭建多方面考察的择优标准、在某些非审判岗位配置极少量法官员额六个方面设计有关方案,从而解决这一全国基层法院都共同面临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 摘要:在确定法官员额时,除了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之外,还有一些需要考量的因素.本文研究了法官员额与现有法官、法院编制及相关配套机制等三个问题,主要观点是:要慎重处理现有法官与法官限额之间的关系,修订《法官法》重新确定法官任职条件,在法官员额确定过程中,适当考虑现有法官的过度问题,防止"确定员额却无人胜任"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正确处理法官员额与法院编制的关系问题,要以法官员额为主导核定编制,不能让现有编制束缚法官员额,防止现有编制自带的公务员色彩影响员额改革的问题发生;要科学看待法官员额与法官梯次、交流及健康工作指数之间的关系,使员额制度适应队伍梯次培养、法官交流、职业保障的需求.
  • 摘要:法官员额制度是2001年修改法官法时增加的内容,但一直到现在仍在调研、试点阶段.法官员额制难以落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和推进需要同法官准入、遴选制度、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职业保障制度、法官培训和监督制度等改革措施配套进行,但这些制度的改革都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中没有充分考虑本土制度环境;三是现有测算方法缺乏科学性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的司法体制改革形势为法官员额制度的落实和推进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落实法官员额制度,应充分结合本土制度环境,认真领会落实新的司法体制改革精神.首先,应建立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在改革试点法院,明确划分审判岗位与行政岗位,清晰规范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工作职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体制;并以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为突破点,配套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法官准入、遴选和培训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和监督制度等;然后,在此基础上测算出法官的年均办案数量,进而确定需要的法官员额.推行法官员额制时,应由最高院综合考虑法院的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级法院工作任务等因素,制定一个精细量化的标准,然后由各省高院按照该标准确定本省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同时,对法官员额实行动态管理,在省级法院建立统一协调机制.
  • 摘要:我国法官的数量是富余还是短缺?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似乎都并未达成认识上的一致.名义上"法官"数量的富余和实质上"法官"数量的短缺两种现象并存,这一局面是法院人力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之一.优化法院内部的人力资源配置,建立起与现代司法相适应的法官员额制度,直接关系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改革.因此,从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入手,在法院现有人员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全面考量人员编制、职权、额度之间的构造关系,充分重视人职适配在质量层面、结构层面、功能层面的协同关系,实现法官队伍建设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
  • 摘要:2014年6月中央出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确定推行法官员额制等基础制度改革,并选定广东、上海等六省市进行试点改革.法官员额制作为现代司法的基础制度,对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保障审判公正与效率、促进司法公信力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近日上海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各界均投以关注,并对33%的法官员额比例多有争议.鉴于该项制度的运行将对现有司法体制带来重大变化,而法官员额的设置作为该项制度的核心和运行起点,对法官遴选、审判权运行模式、人员分类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实施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文以法官员额设置为切入点,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对激进变革的风险预估,指出该种模式不利于改革平稳推行,并建议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
  • 摘要:司法改革过渡阶段,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及其与法官员额制的合理对接,对我国诉讼效率的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意义重大.法官员额制与法官助理制度在内在逻辑上为主辅相承的关系,法官助理制度系员额制的辅助机制.二者的有效衔接将有助于促进法官独立性地位的确立、法院专业化人员分工机制的提升.因此,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下所必须关注的一个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如何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本文试图探讨司法改革过程中调适二者关系的可行方案,并提供一些建议以供参考:在立法层面明确定位法官助理的内涵,同时合理配置法官助理数量与法官员额相适应,明确划分法官助理的职责类型与内容。
  • 摘要:法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各地也纷纷进行试点,以期为全面改革积累经验.如何科学的设定法官员额比例,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后,谁能进入新的法官序列,成为第一批"改革后的法官",是最为紧迫的现实问题.为此,笔者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出发,结合部分地区已经公布的试点方案,尝试在审理案件数量、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现实法院人员构成等主要影响因素之间建立联系,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寻找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次选任法官的有效途径,并针对可能伴随改革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 摘要:近年来关于法官遴选制度的研究着眼点基本都放在专业能力、资历认定标准上以及程序的技术操作上,很少有研究者将目光投向法官群体之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寻求一种来源性的突破.本文立足于多渠道法官遴选的价值定位,结合我国法官职业群体来源多元化的现实基础及其实践经验,力图为多渠道法官遴选机制寻求一条较为合理、可行的发展路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类别人群之间的互动需求,尤其是律师、学者和行政机关法律工作者希望进入法官职业群体的需求,体现出司法裁判公平正义在裁判实施主体组成上的一种民主、多元化的趋势,这种民主、多元化的色彩,恰恰是符合当今社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不断提升的要求.多渠道法官遴选机制对于提升司法裁判主体职业素养从而提升我国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多渠道遴选法官的发展它必然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推进而逐步实现的,其发展路径中,从法院内部体系培养法官的渠道必然占据主导地位,从经验丰富的律师、学术成就突出的学者中遴选法官目前应当作为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一种补充渠道,并通过"体制框架内有限度地实现法官来源多样化——逐步吸纳体制外人员进入法官队伍——面向律师职业群体全面开放遴选渠道"的渐进式路径来实现法官来源多元化的遴选机制.
  •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法官员额制度.该规定尽管提到要"考虑人口因素",但因过于原则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未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计算方式.本文选取西部某省10个基层法院分为两组进行对比分析,论述人口对确定法官员额的影响.第一部分对样本进行描述.第一组法院比第二组法院的法官人均结案数更多,并且普通程序的适用率也更高.确定法官员额时,不应局限于案件的绝对数量,还应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案件的复杂程度受到人口的影响.第二部分分析人口如何影响法官员额.统计表明,第二组法院所在地为人口的输出地,第一组法院所在地为人口的输入地.按照户籍人口,第一组法院所在地大约每10万人拥有11.5个法官,不过根据常住人口计算,大约每10万人只拥有8.76名.相应地,第二组法院大约每10万户籍人口拥有9.26名法官,但据常住人口,大约每10万人拥有法官12.37人.第三部分进一步说明,法官员额如果确定得不合理,将会对案件的审判质量造成影响.第一组法院和第二组法院的"法官—人口"比出现"倒挂现象".这种"倒挂"打破了各法院之间的司法资源平衡,影响审判质量.第四部分进一步细化影响法官员额的人口因素.在确定法官员额的所有因素当中,人口是最为变动不居和难以捉摸的.由于人口因素涉及到人口数量、人口流动、人口质量和年龄结构等复杂内容,当采取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编制方法.
  •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作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再次凸显了"法官职业化"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作为"法官职业化"重要内容之一的法官员额制度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回顾司法改革进程,可以发现,关于法官员额制,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已提出,在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及文件中都做了规定,并在《二五改革纲要》中再次做了要求,但遗憾的是,除了部分发达地区的法院有初步的探索和实施外,大部分法院均未涉及,甚至对于"法官员额"这一提法,部分法院的法官甚至是法院管理层都觉得是一个新鲜词.为什么会这样,关于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早已有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论述,最高院也是基于共识才提出建立这一制度,十几年为什么在大部分法院无丝毫进展,甚至提都没人提过?原因很简单,这项制度推行起来"很难",它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在体制、制度层面:法院内部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如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转变、还如法官的遴选制度、法官的管理、监督、保障制度,在法院外部有国家和地方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协调、配套;在具体操作层面,也会碰到很多问题,诸如,法官员额如何确定?确定下来后在具体推行过程中会遇到诸如法院的院庭长是当然的法官吗?他们需要参加遴选吗?若是当然的法官,他们要具体办案吗?具体办案后如何协调行政管理事务和审判工作?还如,被遴选下来的法官如何处理?他们的抵触心理如何消解和安抚?被遴选上的法官是终身制吗?如何保证被遴选上的这部分法官始终保持优秀?还有,各级别法院因职责、职能不同,法官员额制度内容肯定会不同,又是如何确定?十八大展现了党改革的决心,法官员额制必将推行,鉴于此制度的复杂性和推行的长期性,中央拟定了分阶段、分地区以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进的方式,并确定了6个试点省份,分别代表中国的五个地区,中央的决定在体现其改革的决心的同时,也体现了立足中国国情的决策智慧.本文拟遵循这一改革思路,将这一个点再缩小至中国中部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并从现实司法状况出发,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研究法官员额在中国中部地区基层法院的推行.
  • 摘要:结合《法官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所谓法官员额制度,就是综合考虑全国法院和各地法院的具体情况,依据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官队伍现状等因素,在现有编制内对各级人民法院合理确定法官的额度.249但是,在我国藏区法院确定法官员额涉及到特有的内外部因素,在法官员额的确定中必须全面考虑这些相关因素,否则脱离藏区法院司法环境和审判实际,阻碍法官员额制的良性运行.在藏区法院科学、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将对我国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确定法官员额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通过简要分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及影响法官员额制的相关因素,提出藏区法院适当提高法官员额制的理由以及法官员额制度良性运行的建议.
  •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成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其中,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就是提出了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但由于兵团体制在国家地位中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兵团法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那么如何在兵团法院,尤其是各垦区人民法院内建立法官员额制,笔者以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为例,对即将在兵团垦区法院内建立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进行分析,以求建立符合兵团垦区法院发展的科学合理的法官管理制度.
  • 摘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是当前全国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针对法官员额制推行过程中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包括法官员额确定计算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比例等进行思考探究,并提出应对思路.
  •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推行法官员额制等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在山东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其中就把建立法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作为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改革的重点.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经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法治环境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提升.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解释者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是一项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改革,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摘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是当前全国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完善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必将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以及我国法治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何解决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法官人力资源,成为法官员额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围绕当前法官员额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从改革的视角对如何科学配置法官员额作进一步探索,试图通过法官遴选、重视源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积极开展配套改革,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析完善的路径。
  • 摘要:2008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确立了"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的困境得到了有力缓解.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全额保障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平衡、收支脱钩不彻底"等弊病,本文通过制度弊病的表象分析和制度运行潜规则的深度分析,从制度设计、制度运行、制度环境角度深挖问题根源,结合"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思路, 对现行司法经费保障制度提出自我修复性建议.
  • 摘要: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牵涉到如何落实党的领导及党管干部原则,理顺"一府两院"、上下级法院审级关系等重大问题.本文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从理论上阐明"四个关系"、提出具体建议,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
  •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而建设法治中国不仅仅是加强立法工作,公众更期待的是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但是由于历史、现实、社会环境、人文观念等多种原因,我国现行的司法运行体制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性,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影响.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文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化的当前现状及其危害影响入手,通过分析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深入浅出地提出省以下人民法院统管后司法行政化的改革思路及对策,以期克服当前的司法行政化模式,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有力参考.
  • 摘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正确认识和把握地方法院经费保障省级统管的实质,是设计好、实行好省级统管的前提.科学规范的地方法院经费保障制度还是要通过顶层设计来解决.省级统管的基本思路是,"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省级统管的基本框架是,省级党委、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统筹决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省高级法院负责日常管理.高级法院将发挥更大的预算和编制协管以及司法行政事务日常管理作用.经费保障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的可行性,笔者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财力方面作了粗浅分析,旨在抛砖引玉.
  •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即所谓"省级统管"."人财物"的省级统管中,经费保障是重要内容.当前,有效推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固然需要思虑周详的理想计划和顶层设计,但是,一省之内经济发展不平衡,案件数量、法官水平都不均衡,经费如何统管,用什么样的方式也很需要基层探索.对此,笔者从现行法院经费保障摸式的不足入手分析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准备工作,认为省级统一管理基本模式,应当选择由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并进行利弊分析;并对统一管理经费保障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及人员队伍建设问题等几个方面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期为建立符合法院特点的经费统管制度,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思路.
  • 摘要:目前我国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仍然受制于当地的党委和政府,这样人财物管理现状引发了如司法地方化、司法不公等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笔者对我国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现状进行简单的概述,指出我国地方法院人财物仍然受制于地方的党委和政府的现状,同时笔者对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现状所导致的司法地方化、司法不公,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及与国家司法权冲突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从实现司法公正、顺利开展司法体制改革、以及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入手对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理论、法律和实践积累两方面,对推进改革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最后笔者从我国司法的二审终审制及我国法院的现状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到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在国家一级和省一级成立专门司法管理委员会,实现对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进行管理.
  • 摘要: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在本文的研究中,将法院管理分为外部管理的体制层面和内部管理的机制层面,并将研究的着力点放在与司法的地方化有着直接根源的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上.通过对建国以来法院管理模式变迁的考证,认为我国法院在管理上需要考虑党委(同级和上级)的管理(主要是人事)、地方政府的财政保障、同级人大的人事任免、上级法院的人事协管和司法政务管理、有限的自治等五个向度上的关系,根据资源依赖理论,这导致司法的地方化,和内部管理上的行政化.通过对世界各国主要管理模式(行政型管理模式、司法委员会型管理模式、司法自治型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认为各模式虽然形式不一,但都有着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相分离、以审判为中心、管理专业化的共性,并且强化法院管理的自治性是一个共同趋势.基于此,提出了我国法院管理模式的选择标准是:符合改革价值定位、符合中国特殊的司法国情、遵循法院管理的一般规律.依据此标准,本文提出:借鉴司法委员会管理模式的外部资源获取方式,成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人财物等管理决策;借鉴司法自治型管理模式,实行法院内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相分离的中国特色司法委员会型管理模式.为实现这一模式,明确司法省级统管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范围,本文提出:一是修改法律,扫除改革法律障碍;二是成立司法委员会,负责法院管理决策;三是成立专业化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四是改革法院系统党组织等四条实现路径.并提出调整司法管辖区、理顺与地方党委管理、调整地方人大监督法院方式、改革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造审判业务庭为单纯专业化审判组织、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水平等六项配套改革措施.
  • 摘要:长期以来,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的领导和制约,使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潜滋暗长,往往出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出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 "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的统一管理,即主要是建立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本文主要以此为契机,审视我国现行法院人事制度的现状,探索法院人事统管改革的新路径,包括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选任招录、惩戒遴选、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的新路径,以期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和基本方向,同时针对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司法改革应该遵循之路.
  •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面临事实查明难度大,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领域之间缺乏沟通,确权纠纷解决程序设计不合理等现实问题.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业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趋势和做法,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借鉴比较法经验,秉持战略思维、国情思维、改革思维和治理思维,按照四级两审、交错并行的纵向架构,均衡分布、两区分离的横向布局,在案件管辖上施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的三审合一与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的集中管辖,通过准确的程序定位与有效的程序衔接提高确权争议解决的效率,以多元设计的程序规则和增设序列的队伍配备保障知识产权法院的有效运行.
  • 摘要:海事审判具有跨区域管辖的特点和优势.与地方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按行政区域行使案件管辖权的特点不同,跨区域管辖不仅有利于实现专业化审判,在司法独立性原则要求下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更有条件实现司法的独立、公信和权威.但在我国当前司法体系之下,司法又不得不依赖和受制于地方行政的保障.海事审判跨区域管辖在保持司法相对独立的同时,客观上也造成海事法院与地方行政的游离之态,司法各方面管理未能完全融入于体系之内,从而束缚了发展步伐,使其停滞不前.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理顺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本文提出统一全国海事法院现有的司法管理模式和财政体制,将海事法院的各项体制上提一级管理的建议,主张建立中央垂直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并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角度,提出要适当扩大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从而扩大影响力提升其地位,更加全面有效地发挥海事审判专门管辖和跨区域管辖的优势.
  • 摘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合理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巡回法院,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公正的理论基础上,通过专门立法,设立按大区设置的高级巡回法院和跨地市设置的中级巡回法院,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实现依法治国.
  • 摘要:2012年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重大进步.今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要进一步推进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关系",这为深化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本课题以上海铁路法院改制后面临的现实瓶颈问题为视角,以交通运输大发展为前瞻,探寻法院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路径.课题组建议的改革方案是:在现有体制框架下,通过案件指定管辖,将目前分布在全市各法院受理的轨交、公交、水上、机场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和特定交通领域的民事案件,交由铁路法院管辖.同时,在以案件指定管辖方式实现转型的渐进过程中,适时对现行上海铁路两级法院的管理架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级别管辖范围进行调整.以现有的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为基础进行撤并整合,形成上海交通运输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按照海事法院的审级架构,上诉审法院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院法院与现辖四个外省铁路基层法院彻底脱钩,不再行使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的审级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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