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员额的人口因素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法官员额制度.该规定尽管提到要"考虑人口因素",但因过于原则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未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计算方式.本文选取西部某省10个基层法院分为两组进行对比分析,论述人口对确定法官员额的影响.第一部分对样本进行描述.第一组法院比第二组法院的法官人均结案数更多,并且普通程序的适用率也更高.确定法官员额时,不应局限于案件的绝对数量,还应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案件的复杂程度受到人口的影响.第二部分分析人口如何影响法官员额.统计表明,第二组法院所在地为人口的输出地,第一组法院所在地为人口的输入地.按照户籍人口,第一组法院所在地大约每10万人拥有11.5个法官,不过根据常住人口计算,大约每10万人只拥有8.76名.相应地,第二组法院大约每10万户籍人口拥有9.26名法官,但据常住人口,大约每10万人拥有法官12.37人.第三部分进一步说明,法官员额如果确定得不合理,将会对案件的审判质量造成影响.第一组法院和第二组法院的"法官—人口"比出现"倒挂现象".这种"倒挂"打破了各法院之间的司法资源平衡,影响审判质量.第四部分进一步细化影响法官员额的人口因素.在确定法官员额的所有因素当中,人口是最为变动不居和难以捉摸的.由于人口因素涉及到人口数量、人口流动、人口质量和年龄结构等复杂内容,当采取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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