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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省级统管背景下法院管理模式选择与运作路径

摘要

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在本文的研究中,将法院管理分为外部管理的体制层面和内部管理的机制层面,并将研究的着力点放在与司法的地方化有着直接根源的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上.通过对建国以来法院管理模式变迁的考证,认为我国法院在管理上需要考虑党委(同级和上级)的管理(主要是人事)、地方政府的财政保障、同级人大的人事任免、上级法院的人事协管和司法政务管理、有限的自治等五个向度上的关系,根据资源依赖理论,这导致司法的地方化,和内部管理上的行政化.通过对世界各国主要管理模式(行政型管理模式、司法委员会型管理模式、司法自治型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认为各模式虽然形式不一,但都有着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相分离、以审判为中心、管理专业化的共性,并且强化法院管理的自治性是一个共同趋势.基于此,提出了我国法院管理模式的选择标准是:符合改革价值定位、符合中国特殊的司法国情、遵循法院管理的一般规律.依据此标准,本文提出:借鉴司法委员会管理模式的外部资源获取方式,成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人财物等管理决策;借鉴司法自治型管理模式,实行法院内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相分离的中国特色司法委员会型管理模式.为实现这一模式,明确司法省级统管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范围,本文提出:一是修改法律,扫除改革法律障碍;二是成立司法委员会,负责法院管理决策;三是成立专业化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四是改革法院系统党组织等四条实现路径.并提出调整司法管辖区、理顺与地方党委管理、调整地方人大监督法院方式、改革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造审判业务庭为单纯专业化审判组织、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水平等六项配套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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