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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的误区与矫正

摘要

通过梳理人民法院四个改革纲要,可以推断出法官员额制之意蕴:解决拥有法官编制的法院人员不从事审判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法官素质不高问题,通过法官的精英化及职业化实现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全面改革.同时,通过对法官员额制存在的观念和实践误区进行讨论与批评,揭示了旨在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员额制一开始就受到大众甚至是现有法官的误读,围绕法官员额制的探索实践亦是"不伦不类.通过把握法官员额制之意蕴以及评判法官员额制存在的误区,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和落实法官员额制:正确区分法官员额制与主审法官责任制、审判长负责制;建立职权分工明确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以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选任标准,确保法官人选可以胜任审判业务工作;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评价体系、惩戒机制,"让法官薪酬与法官等级挂钩",依照法官等级评定法官的薪酬待遇,"让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坚持以审判业务能力作为法官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排除行政职级、职数对法官选任及评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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