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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考

摘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其物权的原始取得是针对特定的群体,对其加强管理尤其重要,但一切都要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如果在办事程序中的设定与法律法规不相协调,那么就会造成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后果,造成工作的被动,有可能造成法院判定的案例一样的状况。如果在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涉及继承或遗赠情形的,尤其是在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后,无需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作为前提条件,取消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这一程序,将更为合理,更能体现“三严三实”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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