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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的生态伦理问题:时代特征、系统关联性与伦理自觉的限度

摘要

新环保法是针对中国环保总体发展形势制定的"维护生命底线"并发挥"拨乱反正"作用的环保根本大法.其时代特征,既体现在"是开创中国生态文明新时代的重大政治举措",也体现在适应世界发展的生态时代,推进生态文明的"中国范式"并使生态文明成为"世界环境保护运动新阶段"的开路先锋.然而,新环保法在执行过程中既受到"国民精神素质状况"、"社会根本矛盾的变化"、"法律成为活法的方式"等社会系统关联性的制约,也受到"认识程度"、"政府责任和诚信",以及"舆论监督和公共文化教育"等意识形态系统关联性的影响.由此进一步发现新环保法在理论上存在着伦理自觉的限度,即在于单一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伦理学定位.一方面,体现在对生态文明定位理解的偏颇,只考虑人类生态,没有把与人的生存紧密相关的那些"自然生态",以及与其他生命种类命运相关的"人类生态"纳入文明考虑并依此"创造绿色知识";另一方面,基于上述"创造的绿色知识"在重建文明的社会生态秩序方面也就显得不够全面.只重视"人类世界",忽视地球"自然世界".其结果:只保护对人类有益的环境,可能破坏其他非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只保护供人类可用的资源,可能掠夺其他非人类的生存资源.实质上,生态文明与其他文明的根本不同之处,就在于"对生态讲文明",是从生态关系的尺度即以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关系为目的,而非仅仅是为了一个人类物种,"为保障人类或公众健康",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不仅如此,新环保法在实践上也存在伦理自觉的限度,即体现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活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以及"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等实践过程在伦理自觉上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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