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税的开征与分税制改革

摘要

本文构建了以开征销售税为核心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一是在商品进入零售环节之前,增值税全额作为中央税;二是在商品进入零售环节之后,取消增值税,按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销售税,并将销售税全额作为地方税;三是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并人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将之归为中央税。销售税和增值税并行的做法类似加拿大税制,加拿大联邦政府开征商品和劳务税,该税属增值税性质,税率为6%,为中央税;州政府开征销售税,税率为50/0—10%,为地方税,指出分税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地方税系,而完善地方税系的核心在于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在现有条件下,需要开征销售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而带动政府间事权分配、转移支付制度、土地出让制度、地方债务发行制度等整体性分税制改革。本文认为,这样做不但能够有效地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也能够产生有益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等良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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