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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几个国际法问题

摘要

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虽经1895年《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但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已经归还给中国。因此,不论从传统国际法的先占制度,还是当代国际强行法的意义,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制度和条约效力制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所谓领土时效取得的非法性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领土。中国自从先占钓鱼岛以来,从未放弃过对钓鱼岛的主权。日本试图侵占钓鱼岛,实质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法律文件所确立的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严重违背了日本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因此,要解决钓鱼岛争端,编造虚假事实,伪造国家档案、宣扬军国主义和侵略主义的“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的人,必须悬崖勒马,不能以损害本国人民和外国人民的方式,故意挑起事端,把自己的政治欲望强加给整个国家,更不能强加给其他国家。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指出:“领土问题最能刺激国民的感情。自古以来,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意志和决心坚定不移。同时,中国也一贯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与邻国的领土争端。当务之急是日方拿出诚意,与中方共同努力,为通过对话和谈判妥善解决和管控好有关问题作出切实努力。如果日本一意孤行,故意挑起事端,侵占中国领土钓鱼岛,中国有权进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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