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烂尾楼'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

'烂尾楼'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

摘要

我国法律对于设立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弱势群体,为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拖欠工程款,这也是造成大量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合同法》第286条特别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批复》第4条规定在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因此,《批复》第4条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存在冲突。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得改变法律规定之原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理应不得违背《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据此,笔者建议,起算日期宜规定为从被拖欠的工程款之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开始计算,当然,对于“烂尾楼”工程,则宜从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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