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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苏州
  • 出版时间: 2012-12-14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议文集: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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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文化产业的投资结构和融资渠道决定着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程度.中国文化产业要实现快速发展,就必须充分运用各种可行的新型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诞生以来,为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带来一股新风.通过分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总结了知识产权质押在我国文化融资中的发展瓶颈,并介绍了律师在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作用,指出“知识产权抵押”模式的推出,使文化产业的融资 “扬长避短”。律师在为文化企业提供一般性法律服务的同时,还要利用自身积聚资源的职业优势进一步为企业创造商机,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这一新兴融资手段,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和运用,加速文化行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商用化和市场化,提升文化产业整体资本运作水平,助力文化产业大发展。
  • 摘要:通过介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了产业特点造成的融资法律难题,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金融支持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届的高度重视。如何立足于现有的法制与金融环境,结合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和产品特征,创新设计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产品,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积极促进金融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结合,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当务之急,也将会成为我国新类型法律服务业务的热点。
  • 摘要:通过介绍归责原则,比较了西方商标侵权归责,重点介绍了我国的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笔者建议在商标侵权中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是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制度。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作为世界大家庭的一员与其他国家在经济文明等领域里的交往也就成为必要了,商品是商标的载体,没有商品也无所谓商标了,商标专用权属于所有人的智力成果,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知名度的象征,如果一旦受到破坏,会给企业或厂家带来无法估计的后果,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所有的厂家在其产品使上用商标要尽最大的注意义务,这对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给予了更高的法律保护,从而更加有效地规范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 摘要:民事执行程序强调效率价值,重在迅速,案外人难免会遭受侵害,为此应当给予案外人救济.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赋予案外人实体上的救济权利,但仍存在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只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救济制度的框架,形成统一、明确的见解及规定,才能构建出合理的救济制度.本文就案外人救济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对域外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案外人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经验作一简要介绍,同时对我国目前案外人救济制度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全面分析,进而对案外人救济的具体构建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建议,以期建构科学合理的案外人救济制度.
  • 摘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所负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进行证据规则的运用?本文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并在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通过立法确立家事代理权制度。这样在处理民间借贷的纠纷时,如果只有夫或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或出具欠条),首先应当恪守的是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如果借贷数额较小或者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了借款属于日常生活用途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仍应当给予夫妻另一方的抗辩权。如果借贷数额较大,那么原则上应当否定家事代理权的适用,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借款实际上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至于借贷数额是否定性为“较小”,允许通晓法律、富有学识经验的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加以独立判断。
  • 摘要:我国法律对于设立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弱势群体,为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拖欠工程款,这也是造成大量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合同法》第286条特别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批复》第4条规定在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因此,《批复》第4条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存在冲突。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得改变法律规定之原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理应不得违背《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据此,笔者建议,起算日期宜规定为从被拖欠的工程款之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开始计算,当然,对于“烂尾楼”工程,则宜从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 摘要:通过对FIDIC条款的简析,尽管格式和术语统一,但FIDIC四个合同文件存在不同的特点,他们在适用工程、业主与承包商风险责任分担、合同价款支付等几个方面存在各自的特殊性,并介绍了关于“工程师管理与业主管理”,关于“指定分包商”与“设计”,关于计量与估价与竣工后检验等问题。
  •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就诉前调解制度和庭前调解制度(以下合并统称“先行调解制度”)制定相应的细则予以规范,否则可能事与愿违。新修改的民诉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如此,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增加先行调解制度,其出发点是无可厚非的,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效果如何,还须拭目以待。笔者认为,如果把握不好,也可能产生弊病。实务经验告诉人们,在诉讼结果能够预测时,当事人的意见就会趋于合理。法官、合议庭对案件的观点和态度会动摇当事人的要价。虽然在案件没有判决前合议庭或法官发表观点不合适,但法律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却很有利于各方回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讨论。
  •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并存的现象大量存在.隐名股东不具名,而形式上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往往既未出资也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这种表里不一的公司股东结构导致了很多法律纠纷产生.笔者试从隐名股东常见的纠纷类型出发,探讨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隐名股东问题处理的操作原则,最后为隐名股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供一些建议性措施,指出从事隐名投资的出资人应该聘请具有投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或专家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 摘要:何鸿燊家族的财产风波在经历了两次起诉、两次撤诉后终于告一段落,然而这一事件的爆炸性效力再次使得"豪门之争"成为全社会镁光灯的焦点.通过介绍威胁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主要因素,提出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完善事前预防手段。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排除各方压力,表达真实意思,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应对诉讼。在谈论个人财产分配时,少一些自我回避与自我质疑,多一些坦然与自信,合法合理处置好家族或家庭财产的现在和未来。
  • 摘要:在矿业领域里,投资并购是一项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商业行为,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并购可以转嫁产业危机、弱化投资风险、扩张企业规模、为公司创造持续的竞争优势。矿业并购是矿产企业规模扩张和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并购交易法,法律法规零散而不系统,甚至还有漏洞与冲突之处,所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对促使成功并购具有关键意义。根据笔者的并购实务操作经验,专业律师将遵从“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因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并购程序不合法、并购协议存在漏洞、股权瑕疵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并购过程中,矿业企业尤其是投资方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其中,提供全程跟踪法律服务,将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遗留问题,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使矿业企业抓住当前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鼓励“走出去”的时机,积极开发国内国外的矿业市场,在全球的矿业体系中谋求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 摘要:典当,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新渠道,本文通过对典当概念的介绍,分析了其与银行贷款的区别,股权典当方式,适合处于快速发展期间的中小型企业,这一期间的中小型企业,急需大量资金,又无合适的抵押财产供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而该企业家往往有强烈的事业心寄希望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在这种背景下,股权典当方式,基于其容易联系到典当行,费率相对较低,手续较为简便,可以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其他典当方式,如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股权以外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均可以有效快捷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综合而言,典当是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新渠道,各位中小企业家应善于利用这一渠道,拓展融资方式,顺利实现融资。
  •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实施时间为1985年,导致目前继承法实施中有大量问题出现立法空白,亟需立法予以完善,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应当设立遗产清算以及公示制度.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遗产继承的公示制度是遗产清算制度核心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清算制度密不可分的步骤,如设立清算制度必须要制定公示制度.
  •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也日益凸显出其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特性.虽然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 9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遗嘱人的自由,但其与国外完善的特留份制度相比,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也使得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时常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现如今,特留份制度在世界上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纳.我国这一次的《继承法》修改草案中也提到了特留份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特留份权利人的主体范围、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扣减制度、特留份权利的丧失、特留份权利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对特留份制度进行系统的完善.
  • 摘要:违法建筑之租赁合同纠纷是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之一,论文以一起较为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剖析对象,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违法建筑与房屋经营行政许可的关系、租赁房屋装修损失和营业损失的承担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若干共性焦点法律问题做了初步探讨,指出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往往案情复杂,简单机械套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或许存有不当,会给个案的处理带来不公平的结果,无法真正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涉及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纠纷需要具体办案律师在案件事实、合同效力、损失承担、过错大小、法律适用等方面作深入分析研究。
  • 摘要: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尚不健全,导致遗嘱管理与执行面临着诸多困境,同时律师在遗嘱管理和执行方面由于欠缺相应的规范和指引,也容易产生各种纷争,在遗嘱执行过程中被继承人告上法庭的案例多有发生。要改善这样的现状,就不得不对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这一地位进行法理上的探讨,对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操作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探索、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成熟的做法,以期促进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规范性和健康发展。
  • 摘要:近年来,我国民间财富与日俱增,如何安排个人财产以及如何将家业代代传承,已逐渐成为富人阶层甚至中产阶层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信托因其独特的工具价值而常为人们所期待,因此如何完善信托立法以满足社会需求,成为讨论的热点。这其中,遗嘱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重要内容,在要求对《继承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中,尤为引人关注,研究提出修正遗嘱信托成立与生效制度上的缺陷,完善遗嘱信托的受托人补选制度,完善受托人责任机制,修正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遗嘱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一种,在我国信托法律体系中只是被提及而远未被运用,但其独特的理论构造使其具有独特的功能价值,能满足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及多项社会需求,因此立法机关应对其进行重视并修正现有立法中的不足。
  • 摘要:伴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本文通过探究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了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提出完善我国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建议,加强公民和律师公益意识的培养,政府应主导建立公益律师服务机构,通过立法赋予律师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构建公益诉讼程序制度,建立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激励和资助机制.
  • 摘要:第三人撤销制度是基于目前已存在的三种制度尚不能全面保护第三人权益之目的,为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等形式损害第三人的权益而设立.该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独立诉讼,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平衡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各方权利产生巨大影响.但由于条文规定相对简单,尚存在众多不足.笔者通过适格主体、撤销事由、本诉执行以及与再审关系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使该制度尽快达到立法目的.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虽然已先后确立了参加诉讼制度、执行异议制度及再审制度三种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但由于上述制度自身所存在的不足,无法全面满足保护第三人的实际需要。为此,在此次新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我国立法机关适时确立了第三人撤销制度,以遏制虚假诉讼等侵害第三人的行为。同时,又通过规定明确的撤销期限等,以防止该撤销制度的滥用,对已生效判决产生过度冲击。但由于该制度规定仍相对简单,且尚未对已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有效整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众多不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之探析,为我国立法机关完善该制度提供稍许建议,以真正实现第三人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
  • 摘要:近十年来,我国的广播电视业迅猛发展,也因此而产生了节目播出平台扩充和节目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制播分离改革顺势而生,本文以中国好声音节目为例,说明了加强版权保护能促进制播分离制度的发展,提出厘清版权问题是制播分离制度下各方主体的合作基础,尊重版权问题有利于制作出优秀的电视节目,明确版权归属有利于保障和平衡各方利益。
  • 摘要:随着日益进步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机关来说,应当认识到,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应当在对已有的审判经验整理的基础上,尽早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与应知”的认定标准。其中,总结两点: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主体,而只是在其“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才依照法规规定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的认定标准绝不仅仅限于权利人的“通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通知”,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如果存在前面所介绍的认定“应知”的几种情形,应当果断做出认定。定。由此可见我国已经重视到了加大保护信息网络传播的力度,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带动我国科技的进步。
  • 摘要:外国品牌看到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纷纷进驻中国,一方面,是自身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收入额的巨额上升;而另一方面,则是品牌遭遇大量侵权的尴尬处境.本文旨在从外国品牌在华最易遭受侵权的几个方面出发,有针对性的提出外国品牌在中国品牌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策略。
  • 摘要:近年来,我国演艺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演出行业也是新人辈出、佳片不断,但是在这样的一个表面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演职人员的生存环境出现了很多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本文正是基于通过讨论《合同》的性质来解决目前演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维权难题.ADR是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等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利于弱化并化解矛盾,修复和治愈社会生活关系,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能够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尤其在遇到新的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参考行业惯例、行业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提供一种灵活的解决方式,继而最大限度的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最终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
  • 摘要:挂靠经营可分为"开办型"挂靠和"提供型"挂靠.对挂靠案件的诉讼主体,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实践中情况复杂,做法不一.对挂靠案件当事人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失,实践中更是争议颇多.本文从法理和实务两个层面,分别对"开办型"挂靠案件和"提供型"挂靠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建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无法可依,避免各自为政,才能引导各级审判机关正确评判挂靠诉讼,化解挂靠纠纷,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
  • 摘要:大量的民间借贷关系,大都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往往,这些熟人都不会签订《借款合同》之类的书面协议,而仅仅签订一个"借条",甚至"欠条",作为借款的凭证.在这些"借条"或者"欠条"的内容里面,经常仅仅写明"借款"的数额,或者"欠款"的数额,却往往连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借款利息等基本的约定事项,都没有.因此,一旦发生"谈钱伤感情"的时候,这些熟人关系形成的"债权人"、"债务人"就"兵戎相见",走上法庭,于是,选择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就成了债权人首要的一个问题.笔者正在承办的一个以汇款凭证作为“借款凭证”的所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典型的说明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管辖权方面存在的误区。按照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相关“借款”凭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以及“借条”、“欠条”,甚至“汇款凭证”等证据,确定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还是第二十四条,来确定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不仅考量法官的法律素养,也在考量法官的职业道德。
  • 摘要: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通过分析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总结了律师在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指出我国文化产业正呈现着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它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引擎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作为律师团队,肩负着时代的使命,面临着新的挑战,新的任务,新的问题,当然它也同时给律师业务带来了新的发展领域,它像一把双刃剑悬于上方,这既是责任也是机遇,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律师的保驾护航,律师的服务也将全面涵盖到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这也是当前形势下律师行业所迫切需要提升的业务领域,笔者相信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律师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将充当越来越重要,越来越丰富的角色。
  • 摘要: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出现了较大数量的被媒体称之为"虚假诉讼"、"伪诉讼"的"恶意诉讼"案件,这类案件不仅严重侵害了第三方及诉讼相对方的合法财产权,更严重的是贬损了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信.为遏制这类"恶意诉讼"势头的蔓延,惩治"恶意诉讼"的制造者,应对这类"恶意诉讼"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予以准确界定.对"恶意诉讼"的案件中,构成犯罪的,提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方式增设"诉讼诈骗"罪名的立法建议,以净化民事诉讼的司法环境.
  • 摘要:项目代建制被认为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一种好模式,在当前政府投资项目中被广泛采用,并已推广到非政府投资项目中.我国推行项目代建制的初衷是为了改革政府投资体制,引进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形成有效竞争,降低建设成本,控制腐败现象.但由于代建制在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实行代建制,作为委托人的业主特别是项目投资者并不能超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责任之外,因此,代建制增设代建单位这一层次,实际增加了项目建设的费用,难以真正节省投资,反有叠床架屋之嫌,使得本来相对简单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复杂化,加大了业主的法律责任.在目前我国尚未对代建制制定相应法律予以保障的情况下,《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并不能有效保护代建制委托人的权益,因此,代建制应当暂缓推广.
  • 摘要: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交易安全,在许多中小企业抵押、质押资产不足,但融资需求旺盛的背景下,把借款人(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网银U盾(含密码)交由出借人保管,通过对其合法性的探究,总结了其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从而督促借款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措施.
  • 摘要:本文从吴英案切入,对民间借贷行为和集资诈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问题加以讨论,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整体化,主要的金融活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控制和监管,于是就使得没有纳入国家控制和监管体系的金融行为取得了“民间金融”的称谓,成为除国家金融主渠道之外的、在民间自发地存在和发展的金融形式。据估计,我国民间金融的总规模保守的说法是3~4万亿,激进的则说已近10万亿,如此巨大的资本,如不能明确其存在规则,尤其是明确非法与合法的原则,势必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笔者认为,能否找到最佳边际均衡点,是判断合法与非法的关键,如金融权的公平性、民间金融能否服务于生产、生活以及公众财产利益的保护和整体的金融效率、秩序与安全等等,都值得法律和经济界人士深思的问题。
  • 摘要:通过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现状的介绍,分析了遗嘱执行人产生的方式、法律地位,详细介绍了遗嘱执行人的条件,就职,职权,监督,报酬等问题,为此类研究提供了参考。
  • 摘要: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必要性的分析,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并列举了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到继承法遗产范围的理由,若本次《继承法》修订能把“网络虚拟财产”列为遗产处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畴,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如普通财产一样被依法继承,这样的立法不仅紧跟时代步伐,及时将新生事物的规范管理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完善立法体系,更细致做到让百姓有法可依。但是我国尚未在民法通则中将“网络虚拟财产”引入、认可、界定为一种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应该通过基本法下定义的方式加以规范。基于此,《继承法》虽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其制约范畴,加以约束和调整,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但是该种立法方式违反立法规则,不利于法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亟待立法部门通过立法程序将“网络虚拟财产”确立为民法的基本法律概念,使作为特殊法的《继承法》可顺理成章的将其纳入到制约范畴,加以约束和调整。
  • 摘要:土地政策是近年房地产调控中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重视土地政策,客观认识其在房地产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更要善于合理运用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进行项目运作.但就目前看,律师实务界对土地法务研究的深度,远远逊于建设工程的实务水平.本文的内容主要是结合当前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探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认为应当应当树立几个方面的风险预警意识,包括征地和出让政策的调整,致使土地成本陡增,开发企业应加强资金风险预警,土地招拍挂方式的变化,对开发企业的各项条件日益严格,出让合同本身的变化,开发企业应加强合同风险的控制,由于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预警,无论是从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持房地产企业自身健康发展出发,都应该重视国家土地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摘要:房地产调控政策没有松动迹象,房产地成交量均大幅度下挫,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面对当前市场风险并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房地产开发商一方面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另一方面还将可能面对与购房者、施工单位等的纠纷,因此,如何防范风险、化解危机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御体系的步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转变法律观念,意识到法律风险应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防范不仅可以避免损失,而且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利润,经验表明,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一个好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招标管理制度将给企业建立一道防火墙,将为企业的快速成长保驾护航,为此,强烈建议中国房地产企业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御体系。
  • 摘要:以保值回购方式促销商品房有助于消除购房者的顾虑,也有助于开发商回笼资金.同时以保值回购方式促销商品房可能发生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和违约风险.针对以上风险可从四方面进行防范:科学限定保值回购的范围;明确业主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期限和方式;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方式;合理设定保值回购的除外情形.
  • 摘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经各方的共同努力,历时3年多,目前已基本完成2012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2012版合同"、"新版合同")的修订工作,新版合同预计很快将颁布实施.新版合同的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当事人及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主体应当了解和熟悉新版合同,特别是新版合同的新内容和新规定,以便在签订新版施工合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相关法律风险.笔者作为新版合同修订课题组主要成员,想在简要介绍2012版合同修改情况的基础上,结合2012版合同借鉴和吸收菲迪克合同的情况,介绍和分析如何运用新版合同六项新制度来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相关法律风险.
  • 摘要:通过对即将颁布的新版合同的新规定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合同管理的六项新制度的详细解读,面对即将施行的新版合同,许多认识敏感的当事人正在预先学习、深入研究,制订对策,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专业律师应认真学习,预先熟知新版合同的新内容和新规定,承发包当事人的法定地位和情况各异,专业法律服务应研究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顺应市场的变化和不同当事人的服务要求,应及时向当事人宣传新版合同双方互为担保等新规定,帮助当事人切实解决相关新规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中的操作性,结合新的合同管理制度研究当事人的新的法律风险和律师的相应服务对策,及时预防并化解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律师就一定能够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服务获得新的突破和新的发展。
  • 摘要: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就某些方面包括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恶意诉讼的民事救济,管辖,公益诉讼,诉讼代理人,证人出庭,以及自认证据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以期为同类研究提供参考。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影视传媒行业日趋繁荣,影视剧成为人们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以法律为题材或者体现法律元素的影视剧更是成为人们了解法律、接受法律传播的方式之一.本文值此我国"十二五"时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对影视剧本中法律元素的审查进行探讨,以求能够引起业内的重视,促进相关立法、政策的出台,更好的促使此类影视剧内容的不断完善及发挥影视剧在法律传播、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并倡导影视剧本法律审查这一新型影视传媒法律服务内容的开展.
  • 摘要:最近两年,由于词曲作者不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对其收取的版权许可费分配不公,纷纷转让其著作权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维权目标主要集中在卡拉OK经营市场,由于对卡拉OK经营者播放的MTV或MV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各地的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和判决,造成词曲作者维权无法适从,本文通过分析"录像制品"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各自的特征,并通过解析卡拉OK播放系统的技术特征,进而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词曲作者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如今仍然被广为使用,但是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却相对滞后.本文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历史演变、界定及法律特征,通过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进行对比,提出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法律对策.
  • 摘要: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成长,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态度也趋于谨慎开放,银行贷款越是紧缩,民间借贷就越是活跃.对于投资公司(鉴于投资公司常以合伙企业的身份对外投资,以下统称为放贷企业)的此类作法,笔者建议可不妨从几方面进行监管:不允许放贷企业完全以自有资金以外的资金放贷,根据放贷企业的规模,限制放贷企业的资金募集规模,放贷企业必须明确说明所需募集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投资对象,放贷企业的募集资金,必须投资到真实存在的项目之中。
  • 摘要:上海市审计条例已于20 1 2年9月26日业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继北京市、海南省、宁厦回族自治区后出台的针对涉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又一个地方性法规.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并介绍了审计机关职能面临新挑战,施工企业为了防范法律风险,要充分利用条例中关于工程价款审计的表述,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第十四条即“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施工企业必须直面条例,在招投标、中标签约、合约履行中切实保护好自己。签于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无条件地采用“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计价模式,为了尽量减少施工企业后遗症,重申“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点实为必要。
  • 摘要:施工企业缴纳各类保证金已经成为制约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重点分析了各类保证金的实际作用、合法性,并提出了减轻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负担的对策与建议,包括根据保证金是否能力起到作用和保证金设置的合法性,建议由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或者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建议鼓励用银行保函方式代替保证金现金缴纳,倡导平等、公平的施工合同关系,建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向保证方式。
  • 摘要:2012年8月,立法机关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宣布新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正案不但修改了许多原有规定,还添加了不少以往从未涉及的新内容.而这些变化对律师而言,无论是在开拓新业务还是在办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极具代表性的变化之一.然而,因此次修订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并不全面,故在新法实施后势必会随之带来不少新问题.这一次的修正案中,所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目前也仅限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类似定义式的规定。那么可想而知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绝不会只限于上述几种。实际上,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的环节,或许就会出现关于适格被告的争论。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回答这一问题,因此是将原诉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抑或是可依据第三人的主张仅列原诉的某一方当事人,然后将另一方追加为第三人,都未可知。除此之外,第三人能否在撤销之诉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因原诉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受到的损失,也应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有价值,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更具实践性且细化的司法解释的要求,应是所有法律工作人员共同的期盼之所在。
  • 摘要:我国公司登记的实践表明,单纯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都不符合我国的现状.《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实质审查原则,已悄然被司法审查确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审慎审查原则所取代.形式审查和对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审慎审查原则的基本内容,必要注意是该原则的灵魂.将公司股东确定为登记申请人,以及对虚假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给予必要惩处,是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审查制度的两条途径.
  • 摘要: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区别于银行等国家金融企业的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主体的不同,国家曾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及法律监管体系,本文将根据民间借贷的主体的不同分别进行论述,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政策及法律的根本性改变有利于维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益,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社会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与完善作用,使我国的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能够互补资源,团结一致面对严峻的全球经济形势。但我国在放开民间借贷政策的同时仍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保持了高度的重视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规制。对于民间借贷的政策及法律监管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国家对于目前金融监管的一种态度,是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一个侧面体现,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也许,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国内经济环境的转变,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政策及法律以后还会发生变化,但是笔者相信,国家保护合法民间借贷权益的原则不会变,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的立场不会变。
  • 摘要:矿业权的交易投资是一种高风险交易投资,往往投入资本巨大,其中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甚至“陷阱”,而为了预防投资风险所进行的律师尽职调查正是一个“知己知彼”的过程,是矿权投资交易的前战。通过对尽职调查的必要性的分析,总结了其特点以及应当设计的内容和项目,笔者认为,尽职调查是矿业投资交易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严谨细致的律师尽职调查,方可做到“既知己又知彼”,全面充分地了解交易对方持有的矿业权相关的详细资料,不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的投资交易,无论是价格昂贵的金属矿还是面积较大的非金属矿,都应当在投资交易前做好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因此矿业律师就如同矿权投资交易的“法律医生”,在合同谈判及合同拟定中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帮助交易委托方当好“法律参谋”,对交易合同文件进行“法律把关”,促进矿权交易圆满实现。
  •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自 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应用了二十多年,由于受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的局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的深刻变化,目前该法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暴露出诸多不相适应之处,因此,修改和完善继承法已迫在眉睫.结合社会实践中关于继承法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和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即明确放弃继承的法定条件和期限,建立遗嘱备案制度,完善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
  • 摘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与时代发展脱轨的分析,借鉴他国法律,提出扩大继承人范围,减少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可能性,扩大遗产范围,保障继承人权利得以充分实现,设立特留份制度,并对特留主体与特留份额进行规定,遗嘱形式应多元化,遗嘱效力应平等化.
  • 摘要:近期高层多次表态,房地产调控不能动摇,其直接后果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囤积,无后续资金继续开发.尤其是从土地一级市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开发商面临重新洗牌的挑战.如何化解风险,走出低谷,是面临的首要任务.笔者结合自身的法律实践,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方式拟采用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方式为好,从合法、合规、防范股权转让的风险为切入点,有效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举措和解决机制.
  • 摘要: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演艺维权中心目前系国内十余位知名艺人的独家维权代理人,同一机构侵犯多位艺人肖像权、名誉权或同一艺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被多个机构侵犯的串案纠纷频繁发生,鉴于此,演艺维权中心律师对每一份此类案件的判决都予以足够的重视,因为每一份判决书的意义都不限于个案本身,民事判决书本身具有其权威性,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判决会或多或少产生影响,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和解更具示范意义。目前,笔者亲自代理的法院判决类艺人维权案件数量已近百起,为了最大程度维护被侵权艺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经常对上述案件进行“微观量化”式的对比和总结,以期洞悉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并将此融入向法庭递交的书面代理意见,藉此提升代理意见被采纳的比率。笔者回顾所代理的判决结案类艺人维权案件,个案的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处于节节升高的态势,希望演艺维权中心律师能够群策权力,在此基础之上着眼新的突破,以最大程度保护演艺维权中心艺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演艺维权中心名副其实的成为国内艺人维权的标杆。
  • 摘要: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被侵害时,可以概括地请求确认其继承资格及回复遗产继承的特别的独立的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作为一项特别、独立的请求权,其作用在于保护真正继承人的利益,实现继承财产关系尘埃落定、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继承法》修改终于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笔者认为,此次修改应当在《继承法》中确立继承回复请求权,并相应修改和完善其他相关规定.
  • 摘要: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纽带,以委托为手段的遗嘱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精巧的制度设计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依托其外化继承人意志、实现财富顺利传承、达到合理节税并减少继承纠纷等目的,已被广泛应用.然而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通过思考现有法律的缺陷,进而构思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使其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遗嘱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
  • 摘要: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继承法》进行修改,应当将录像形式的遗嘱作为法定遗嘱的形式之一,同时应当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赋予遗嘱执行人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 摘要: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对是否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比较受关注,且存在争议.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有利于解决目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周期过长,效率较低、出现大量积案等问题,同时,也应该看到,小额争议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有更加简易、灵活的程序,新民诉法虽然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但在相应制度构建上还存在诸多不足,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置构想,加强小额诉讼程序上的构建,采取灵活多样的审判形式,确定适宜的审判规则,明确小额裁判的救济方式,完善和强化执行制度等建议。
  • 摘要: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通过施行至今已有21年.本文紧紧围绕新民诉法对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范围变化进行了了思考,除此之外己生效的调解书能否引起再审,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作出肯定性答案。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再审。
  • 摘要:通过对电视节目模板市场的介绍,分析了电视节目制作的法律关系,电视节目播出的法律关系以及电视节目后期产业化运作的法律关系,为同类研究提供参考。
  • 摘要:本文由电影镜头制作的广告宣传片案中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是在电影中植入广告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但不同的是,本案中B公司为影片的著作权人之一,将植入的广告片断从电影中截取下来,成为新的作品,由此产生了关于著作权侵权方面的争议。《著作权法》将要进行修改,为了更好的保护影视著作权人的利益,立法机构进行了多方的认证。希望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够促进电影行业的发展。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改后,如今,再次迎来了修改.应该说,本次修改范围广、影响大,也引起了法律人及整个社会的关注,应该说,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正对执行程序,本次修改涉及的执行程序内容较少.笔者在实践当中,发现执行程序中,存在执行主体变更难的现象,在现实中难以解决,笔者提出对于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确定执行主体的,裁定中止执行,待主体确定后,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对于涉及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提交有关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后,方可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审查转让债权的对价。由于合同法规定了转让标的物需要支付对价,过低转让和过高转让,均存在恶意逃债,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故此,在裁定变更主体过程中,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必要时,可对债权人的转让行为予以公告,以避免人民法院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或麻烦。
  • 摘要:一个公民可以代理其他公民,或者代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民事活动,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公民代理制度的广泛性往往在某些方面会出现一些小小的偏差,特别是在诉讼代理领域(包括民事、行政、仲裁诉讼活动,下同)。如何正确认识和规范公民代理、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以及律师代理诉讼活动的问题,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对公民代理诉讼的情况建立数据库,以便查询,建议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从事代理民事、行政和仲裁诉讼活动的规定。而对边远地区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律师队伍缺少的,可以授权地方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专门规定,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代理民事、行政、仲裁诉讼活动。总而言之,公民代理诉讼要保护和弘扬,律师代理诉讼要正规和光明,杜绝律师变相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代理诉讼和实习律师变相独自承办律师业务。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以使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完美。
  • 摘要:通过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制度,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建议,明确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采取强制适用与协商适用相结合的原则,限制小额诉讼原告起诉资格及次数,小额诉讼的管辖和审理机构,若要发挥小额诉讼程序方便、快捷、经济的优势,避免同时产生的实体不正义,必须全方位考量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小额诉讼实例,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兼具实体和程序正义的诉讼制度。笔者相信,经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懈努力,小额诉讼程序必将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满足社会大众接近司法的需求,真正成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一项有效举措。
  • 摘要:本文介绍了新媒体动漫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在全面分析了新媒体动漫及新媒体动漫版权侵权的特点的基础上,从动漫企业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角度,对动漫企业如何更好的管理和保护自身的动漫知识产权提出了四项建议,同时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契机,从避风港制度、法定赔偿及电子证据几个方面对立法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 摘要:在一系列紧凑的房市宏观调控政策之下,不少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者履行之后又起纷争,开发商、房主和政府该何去何从.不少人选择运用"情势变更"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在现实中该原则是否能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会产生何种后果,本文欲从这些方面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商品房贷款政策调控应该认定为情势变更。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寻求解决途径.
  • 摘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不能单一地出具“借条”、“欠条”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也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借款事实,就可以完成举证责任,必须尽可能地举出出借当时有关的证据,以便案件更趋向于“客观事实”,笔者通过几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结合对上述规定的理解,认为民间借贷出借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支付款项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据,证明计算方式及利息收取的证据,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原本依赖于熟人之间产生信赖的民间借贷已经变得相当复杂,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再简单的事情也可能出现极其复杂的局面,慎重对待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才能恪守当事人赋予的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摘要: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银行对外贷款紧缩,导致民间资本市场异常活跃,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风险也不断涌现.近两年,各地不断出现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而"失踪"的事件,导致债权人损失严重.在债务人偿债能力丧失时,有效的担保则成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唯一途径.笔者在办理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发现,虽然很多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了担保,但由于担保设立的不规范,经常导致债权人的担保债权无法正常实现.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担保设立法律风险,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风险,担保设立的风险,借贷合同变更风险,指出部分问题在法律上虽然存在争议,但若担保合同设立过程中做好防范,仍可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 摘要:共同遗嘱,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与一人仅就其个人财产订立遗嘱不同,共同遗嘱往往涉及多个立遗嘱人对共同财产的分配.通过设立共同遗嘱的必要性的分析,提出确定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以及在保证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变更共同退嘱,指出共同遗嘱作为有别于立遗嘱人有权依照其本人意思自行立、废、改的传统遗嘱,在遗嘱如何实现、如何修改等方面均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不应一刀切。但如何在复杂多变的民事活动中,提炼出主要的解决办法尚非易事,在此仅提供一些意见供大家参考。
  • 摘要:律师见证在国外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律师的非诉业务中的主要业务之一.在我国,律师见证并未能像国外那样得到普遍认同,原因之一是律师见证作为效力非常高的证据形式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一问题在律师见证适用得最多的律师遗嘱见证尤为突出,律师遗嘱见证的困境还表现在与虽无法律规定但事实存在的强制公证的冲突,因为无法保证律师遗嘱见证具有遗嘱公证那样的直接效力,笔者每年都要推掉大量主动上门要求作律师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在《继承法》即将修改之际,笔者特就律师遗嘱见证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并在《继承法》修订案实施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需协调配套,不再适宜的相关文件进一步清理,有关部门应修改目前的规定,对持律师见证遗嘱的继承人直接办理过户、转账手续;既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 摘要:作为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特留份制度的构建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必继份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充分体现继承法所应蕴涵的伦理价值.本文拟从特留份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其历史基础、理论基础和立法基础,试图讨论特留份制度在我国构建的重要性,并对具体之架构提出立法建议.
  • 摘要: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过窄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死者遗产出现无人继承的局面可能会越来越多,若有不轨之徒趁机而入非法侵占死者财产,现有继承法的规定无法为死者伸张正义以及保护死者债权人利益,因此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及允许国家有关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继承死者诉讼主体资格以争回本属死者的财产,此两点亟待立法确定及完善.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团结以养老育幼,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因此继承法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完善与否。而法定继承制度在我又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自古以来,在中国老百姓心里,除开一些特殊情况外,大多愿意在自己百年后由礼制或法律来分配自己的遗产,传统观念更浓的一些长辈甚至认为在生前就写好遗嘱,是件不吉利的事儿。因此完善法定继承制度特别是完善法定继承人范围,已经亟不可待。而《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国家“潜在继承人”制度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而且也保障了死者债权人的利益,民间经济交往也会更为顺畅,因为债权人不会担心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突然逝世后便无法主张。
  • 摘要: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按揭的明确规定,但是商品房按揭贷款已经成为大多数购房者选择的一种付款方式.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买受人、银行、企业本身甚至国家政策的影响和风险.如何既能满足购房者选择按揭的意愿和现状,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企业的风险,笔者认为签约前先进行按揭资格和材料的审查,完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调整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对于买受人出现解约情形的,房地产企业不论是采取通知方式还是司法途径方式,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
  • 摘要:本文从近来出现的退房纠纷作为实例,主要从法律角度剖析了退房纠纷产生的原因、退房的十五种法定条件、为应对大规模退房现象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主体应尽的责任等问题,力求对之前已经出现并且极有可能在近期再次出现的大规模退房纠纷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作出初步探讨,提出需要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约定退房的条件,提高违约金比例,加大违约成本。附加一份承诺书,要求消费者在交易完毕后,不得以房屋质量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随意退房,为树立消费者未来买房信心,对要求退房者采取补偿措施,创新销售机制,采取担保差价、保价销售。对购房者加强合同意识教育,使购房者树立契约精神,有约必守,政府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理性的、良性的房地产市场。
  • 摘要:本文对挂靠承包施工的挂靠人向发包方(指施工合同相对人)追讨工程款如何选择适当的起诉主体,确定发包方及其他主体的还款责任,能否根据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一并起诉发包方和被挂靠人,以及挂靠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挂靠人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诉讼提供可资借鉴的路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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