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民事诉讼法调解制度修改的利弊分析

民事诉讼法调解制度修改的利弊分析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就诉前调解制度和庭前调解制度(以下合并统称“先行调解制度”)制定相应的细则予以规范,否则可能事与愿违。新修改的民诉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如此,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增加先行调解制度,其出发点是无可厚非的,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效果如何,还须拭目以待。笔者认为,如果把握不好,也可能产生弊病。实务经验告诉人们,在诉讼结果能够预测时,当事人的意见就会趋于合理。法官、合议庭对案件的观点和态度会动摇当事人的要价。虽然在案件没有判决前合议庭或法官发表观点不合适,但法律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却很有利于各方回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讨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