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浅析公民代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制度和律师代理制度的规范和整合

浅析公民代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制度和律师代理制度的规范和整合

摘要

一个公民可以代理其他公民,或者代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民事活动,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公民代理制度的广泛性往往在某些方面会出现一些小小的偏差,特别是在诉讼代理领域(包括民事、行政、仲裁诉讼活动,下同)。如何正确认识和规范公民代理、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以及律师代理诉讼活动的问题,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对公民代理诉讼的情况建立数据库,以便查询,建议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从事代理民事、行政和仲裁诉讼活动的规定。而对边远地区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律师队伍缺少的,可以授权地方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专门规定,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代理民事、行政、仲裁诉讼活动。总而言之,公民代理诉讼要保护和弘扬,律师代理诉讼要正规和光明,杜绝律师变相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代理诉讼和实习律师变相独自承办律师业务。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以使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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