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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人工假体周围组织再骨折法医学鉴定1例

摘要

本例中,赵某第一次经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植人的人工股骨头与髓关节诸组成骨构成复合体,替代了原先股骨的部分生理功能,法律意义上相当于赵某躯体的正常组织。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第一次植人的人工股骨头并没有损坏,但股骨粗隆部及股骨上段骨折,人工股骨头周围的组织结构遭到损害,假体下沉,再次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插人加长人工股骨柄。赵某经人工关节翻修术后,关节功能难以恢复,遗留相应的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赵某第一次经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人工股骨柄外侧的股骨上段主要承受应力,且股骨的骨质强度下降和外力作用后的传导机制也相应改变。且人工假体作为人体组织的替代品,其坚固程度及抵御外界暴力的能力可能较自身组织相对薄弱。综合分析认为:赵某目前八级伤残损害结果与该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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