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 >《国家赔偿法》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协调

《国家赔偿法》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协调

摘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承担责任的依据究竟是《国家赔偿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以及这两者关系如何,存在不同认识。本文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独立于《侵权责任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其赔偿程序、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均与民事赔偿相异,但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张对《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造成“直接受害人”损害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除此之外的职务侵权行为均适用《侵权责任法》。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国家赔偿请求权同样具有私法性,《国家赔偿法》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今后《国家赔偿法》再次修订时应采取和民事赔偿一样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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