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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否使“债法总则”缺位——实用主义的谦抑与理性主义的回归

摘要

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使债法总则缺位。在实用主义之下,体系的独立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债法总则的存在使法典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高度统一。没有证据证明设置债法总则是违背实用主义的。法典外的实用主义考量过多,冲淡了对法典本身实用性的思考。法典的实用性来自于实践理性。真正的矛盾不是实用主义与债法体系建构间的矛盾,而是新旧债法体系建构之间的矛盾。债法法典化的真正现实主义基础应当是积极的现实主义。实用主义的谦抑与理性主义的回归,才能弥合我国法典化过程中出现的理论基础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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