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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性及角色定位

摘要

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以"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为由告上了法庭,成功督促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了职责.这起案件成为中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此举让金沙县检察院备受赞誉,同时也引来了一些质疑的声音,检察院有没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有的话,检察院应该如何行使这个权力?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由于我国的法律至今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受传统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规定的限制,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大都被法院以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导致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处在一种“尴尬”的探索阶段。可见,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中,最重要也最具有争议的一个环节即是起诉一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一直担负着监督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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