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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2010年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情况专题调研报告

摘要

文章分析了南宁市当前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阐述了当前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及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提出在没有设置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部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处、科),履行监外执行法律监督职责,以适应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对执行地派出所批准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外出经商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罪犯本人。对不到派出所报到的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罪犯及没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近期活动情况、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违反外出请销假、迁居、会客审批制度,不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不服监管既没有构成犯罪又没有达到收监条件的监外罪犯要督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监外罪犯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要不断加强与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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