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现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现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摘要

美国于1999年11月12日制定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银行、证券与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同时,该法又确立了"功能性"监管体制以及力量的源泉理论、即时惩处行动与相互保证的统一规制的法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对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而目前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还处于空白,现实中虽然存在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但其大部分都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必要的监管,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介于此,为了提高中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应当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且在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时,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经验.为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的大型化、兼业化,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我国有必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正确地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积极发展。在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时,应当立足于力量源泉理论、即时惩治行动与相互保证理论的法理,并根据统一规制的法理,把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作为统一的实体,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等的责任机制。混业经营是目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但我国目前不宜推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在现行金融法框架下可以有限制地发展混业经营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可以采取美国的功能式监管模式,确立中央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领导权、监督权,然后再根据各个行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从事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分别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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