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法'切入点: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法'切入点: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

摘要

司法机关、监管机构与学界已经形成共识,不应该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秘性而弱化其监管力度,宽松的监管时代已经终结,必须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之中.但如何"入法"?实务界及学界均持有不同观点.鉴于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运行中的核心地位,各国逐渐认同将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管中提纲挈领的把手,而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是整个监管体系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门槛.结合我国既有的权力配置模式,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监管和募资发行监管"二元化监管模式",建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强制注册制度,细化准入标准,发挥实质核查的震慑作用,或许是整顿当下"全民PE"怪象,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入法"的最佳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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