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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信息

  • 会议名称: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召开年: 2014
  • 召开地: 北京
  • 会议文集: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 主办单位: 中国卫生法学会
  • 出版时间: 20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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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条结果
  • 摘要:伴随着跨国卵子交易的蓬勃发展和以色列妇女的卵子供不应求.2010年,为了遏制以色列妇女参与跨国交易,规范医学研究用卵子的捐赠与使用,以色列调整了早先的卵子捐赠制度,颁布《卵子捐赠法》,允许妇女捐赠IVF周期以外的卵子用于不孕症治疗和医学研究.《卵子捐赠法》规定了卵子供受双方的资格、取卵的条件、卵子的分配和移植、捐赠者的补偿等,有效地维护供受双方的健康、权利和尊严.《卵子捐赠法》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
    • 作者:王维嘉,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世界医学法学协会与中国卫生法学会确定在中国设立"世界医学法学协会联络中心"后,需要通过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联络中心的运作规范,使联络中心从一开始就走上正轨;在工作人员组成上广纳良才注重互补充实联络中心的工作班底:在专家遴选和专家库组建上,注重各个专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和研究规划并不断检验,以推出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联络中心的各项工作就一定会走上正轨.
  • 摘要:医药卫生法学处于起步阶段,具有较强的社会需求,高等院校要重视学科建设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我校自2003年开办医药卫生法学本科专业以来,一直非常注重加强学科建设.2012年,"医药卫生法学"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同年我校在中医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医药卫生法学"目录外二级学科硕士点,并于2014年开始首次招收硕士研究生.本文就该学科设置必要性的思考进行论述,以求教于国内外同行专家.介绍了医药卫生法学学科设置基本情况、医药卫生法学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情况,北京中医药大学设置医药卫生法学学科的专业与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学校服务社会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学校主干学科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学校中医药教育国际化进程的推进。
    • 作者:舒德峰,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本文介绍了健康权的普适性、同质性、主客一体性、相对性、伦理与规范的统一性,对于确立健康权地位、制定基本卫生法具有重要意义。
    • 作者:谈大正,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本文论证了生命法脱胎于卫生法又超越卫生法,生命法是生命科技与生命伦理(包括人权)冲突的协调者与仲裁员,并阐述协调仲裁的主要方法.
    • 作者:杨雅宁,张丹,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本文试图论证,儒家传统伦理中的"孝"并非象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是阻碍预前指示推行的价值原则.相反,本文通过对"孝"的涵义的探究,论证儒家伦理中的孝可以成为个人自主原则之外的另一原则成为推行预前指示的伦理基础.
    • 作者:董瑞,秦洪义,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本文介绍了依法办院(执业)是民营医院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依法经营管理是民营医院持续发展的准则,依法公益事业是民营医院持续发展的责任,领导接见与视察是民营医院依法办院持续发展的动力,社会与经济双直是民营医院依法办院持续发展的目标。总之,医院在依法办院的思想指导下,坚持弘扬依法执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医疗质量、依法人才培养、依法合理检查收费、依法价格公示民众、依法自立清规戒律、依法公益事业奉献社会等,得到各级领导的关注与关怀和取得了社会效应与经济效益双赢,为我国的民营医院以依法办院创民营医院优质品牌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和民营医院健康持续稳步长远发展创出了一条新路。
    • 作者:孙效敏,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食品安全市场调节失灵,需要政府监管,政府监管失灵,需要社会共治.能够弥补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监管失灵的第三方力量只能是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消费者、食品行业协会与媒体.因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业协会与新闻媒体,即"五元治理模式".目前最主要的是落实最严肃的问责,设立匿名有奖举报制度、赋予食品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创造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宽松环境.
    • 作者:高春芳,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本文介绍了卫生法学的任务和宗旨明确表述卫生法与其它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完全是遵循82新宪法的精神,围绕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展开学术研究,开展社会服务。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究竟如何规制,无论立法层面、学术层面,都显然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因此本文从解决卫生法学科建设,深入开展卫生法内涵和外延的研究,围绕生命健康权益的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 摘要: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处理医疗争议缓解医患纠纷十分重要.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在医疗侵权纠纷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医疗损害鉴定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为了解决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二元化"特征给处理医疗纠纷带来的冲突和弊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制进行选择性的整理,构建"一元"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其具有两种鉴定机制的优势,同时弥补两种鉴定方式的不足和避免其在实践中的缺陷.为医疗纠纷案件提供公正和科学的鉴定结论.中立和独立的"一元"医疗损害鉴定机制,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 作者:李静,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中器官严重匮乏、器官分配有失公平等困境,提出人体移植器官的产品化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但是本文认为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不是解决器官供体来源不足的可行路径,并且违背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作者:杜换涛,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器官移植是治疗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有效手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居于世界前列,但人体器官短缺问题极为突出.为了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增加可供移植器官的来源,有必要建立人道救助机制.在此方面,外国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我国有必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人道救助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人道救助实施主体、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程序和救助数额等方面.
    • 作者:万欣,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直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一直根据户籍不同而采取区别定型化赔偿的方式.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这种方式已经不适合时代发展.本文通过对定型化赔偿个别化赔偿的比较分析,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应当采取以个别化赔偿为原则,定型化赔偿为补充的机制.
    • 作者:高红梅,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总体来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中国药品市场发展弊大于利.主要弊端为:对降低药品价格实践收效甚微小;增加药品企业成本,浪费社会资源;阻断价格对资源配置的指引作用,损害患者利益;经济权利行政化,滋生腐败.
  • 摘要: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院的一种重要教学手段和方法,医学院校的法学教育则较少采用这种方法.面对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医学院校的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较早接触现实案例和纠纷,能够更好的增强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本文介绍了举办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必要性,探索了1-2-2教学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发现了一些问题与不足,通过实践、分析、研究,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
    • 作者:姜虹,张远妮,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本文分析在非对称信息下医生市场中的逆向选择现象.由于患者难以判断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若不加以控制,会导致医生市场低效率.而通过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可得到合理的分离均衡,进一步分析了医生市场价格可作为一种可信的信号抑制医生大处方等过度医疗等机会主义倾向,并提出相关治理建议.
    • 作者:苏玉菊,黄妹,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是弥补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缺陷、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路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海南模式"自2010年9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亮点主要体现在:引入了保险经纪人制度、设立了医疗法庭.但这一模式在调解机制与保险制度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改革:改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培育其专业素质;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以增强调解的公信力;建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法治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程序机制以实现医疗纠纷处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重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作者:黎桦,何小锐,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遗体捐献事业的开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调研表明地方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遗体捐献事业也开展的相对较好.我国没有统一的遗体捐献立法,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参差不齐.应该摒除区别遗体与器官、角膜分别立法的状态,制定统一的遗体捐献法;遗体接收机构方面,应该加强审查,严格准入,确保接收单位的质量和纯度,捐献管理应该设立专门部门加强监管,同时应该不断加强遗体综合利用机构的探索,推动综合利用的范围;捐献决定权也应该摒除现行的近亲属一致同意原则,改采多数同意;立法中应该明确对遗体捐献者的激励以及遗体的后续处理,调动捐献积极性,消解后顾之忧.
    • 作者:石东风,
    • 会议名称: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摘要:卫生法学是法学适应医学发展的现实需要,衍生自法学族群,并日益摆脱其束缚向独立学科发展的应用法学的法律边缘学科.卫生法学学科属性问题是当前制约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瓶颈,是卫生法学理论研究亟待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涵盖医学和法学两个学科背景,需置于法学的族群中考察,其性质取决于对"卫生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产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的内在揭示,其方法论研究是当前促进并深化卫生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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