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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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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由来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三)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现状

(二)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试点

(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三、国外典型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及启示

(一)国外典型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

(二)国外典型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

四、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体系化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法规

(二)选择合适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

(三)设计科学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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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事故不仅对受害者的健康造成极大损害,更是对我们的生活环境造成难以估计的破坏。对受害者的救济以及对环境的修复便成为了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无论从高效及时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求来看,还是从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都是最佳选择。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涉及经济的发展、环境的保护和法律选择这些复杂的问题,对其探索是一个复杂与创新的系统工程,而非一朝一夕之事。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开始第一阶段的试点实践,这一阶段仅在东北几个城市开展,到90年代中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07年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宣告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第二阶段的开始。第二阶段参加的地区、行业范围都远远超出第一阶段,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试点地区高环境风险的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2015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原则性条款,虽该条款只是倡导性的规定,但已宣告我国开始了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新阶段。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以及我国试点的情况来看,立法都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文章就借着《环境保护法》第52条关于环境责任保险原则性规定的契机,借鉴西方国家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针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即建立完整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选择合适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设计科学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范畴切入,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由来、概念和特征以及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的内容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先介绍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现状:第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立法碎片化的现象;第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影响。然后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做了一个总体的介绍,通过分析我国试点的典型范例——无锡、南京来发现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问题。最后对找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内容是国外典型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及启示。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舶来品,想要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就要对其发展历程有深刻的认识。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了解,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根据第二部分分析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即建立完整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从这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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