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研究——以重庆某小区业主诉街道办事处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案为例
【6h】

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研究——以重庆某小区业主诉街道办事处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案为例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点归纳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点归纳

二、对争议焦点的具体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性质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的可诉性

(三)业主的原告资格

(四)业主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

(五)行政指导64与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备案的关系

(六)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法定期限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建议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存在的意义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的完善建议

四、结语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业主、业主委员会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最直接的原因是规则的缺失和各方主体行为方式的不当。秩序形成的基础是被大家共同认可的规则,而在如今的社会,法律是规则的最主要提供方式。但是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仅仅简单笼统地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对于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性质、备案的审查范围、备案的期限以及行政指导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之间的界限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导致了行政机关在对业主委员会备案时缺乏相应的行为规则,从而引发了实务中混乱局面——业主、行政机关、法院等主体对上述问题莫衷一是,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中普遍存在。这种现象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挫伤了民众内心深处朴素的公平正义感,使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维护正义的国家审判机构所拥有的公信力遭受到民众的怀疑和批判,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加剧了社会矛盾。 笔者以重庆市某小区业主与某街道办事处的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案为分析主体,认为业主委员会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也不是告知性行政备案,而是监督性行政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基于其符合可诉性的“实际影响”标准、法律没有给业主提供足够的救济(将其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以及现实的需要这三方面的原因,该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对于业主委员会备案应当以“明显违法”为标准,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审慎审查,对重点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备案的30日期限非除斥期间,超过法定期间依然可以申请备案。结合实践中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的性质、可诉性与否、业主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及审查范围等等;将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纳入行政复议的救济范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