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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的性质研究——以审判实务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为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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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债务性质的不同界定

(一)案例简介

(二)案例小结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念及特征

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2.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夫妻共同债务传统认定标准的突破——“名义论”12

3.对前两种理论的综合运用——“综合论”

三、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的性质界定

(一)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是侵权之债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的特点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

(四)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的性质认定规则

四、完善处理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1.个人债务的清偿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五、对本文案例的评析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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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等损害引发债务的性质认定。笔者采用的是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为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债务性质的不同界定。笔者通过检索选出六则案例,对案情简要介绍后,总结出司法裁判中对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考量的主要因素,其认定理由和结果不尽相同。
  第二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特征及主流的几种认定的标准。一是“目的论”,从举债合意、是否分享债务利益出发判断是否是共同债务;二是“名义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依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综合论”,区分内部、外部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内部场合以用途论为准,在外部场合以名义论为准。
  第三部分为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引发债务的性质界定。首先介绍侵权之债的概念,明确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形成债务的是侵权之债,进而归纳出这种侵权之债与一般侵权之债的不同之处:存在“机动车”这个特定因素、适用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以及特殊的责任主体。其次探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之“二元论”,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笔者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尝试提出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的性质认定规则。一般情况下未侵权配偶一方不承担由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债务的赔偿责任,但在侵权人是因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驾驶机动车,或者与家庭利益相关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认定时要先看机动车的支配权利,如果支配权利未侵权一方也享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支配权利的情况下看运行利益,如果与家庭生活无关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与家庭生活相关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部分是完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问题的立法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类型化界定,明确其范围,以利于裁判执法及公民守法。在举证责任承担的分配上区分“内”、“外”场合,在不涉及第三人的夫妻内部场合,若侵权一方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侵权一方承担机动车运行利益归于家庭的证明责任;在涉及赔偿权利人的外部场合,则由赔偿权利人负责举证债务真实发生且存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未侵权的配偶一方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其主张未享受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举证责任。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面,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无论夫妻双方离婚与否,都由侵权一方个人财产偿还。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用双方的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能够清偿,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但是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以其个人财产或今后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追偿。已经离婚的,赔偿权利人依然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赔偿,未侵权一方清偿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份额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确定。
  第五部分,笔者根据本文探讨的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债务性质认定规则,对前述六则案例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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