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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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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选题背景

2.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2.历史研究法

3.比较研究法

(四)创新之处

一、互联网消费者及其利益的界定

(一)互联网消费者的界定

1.传统消费者的概念

2.互联网背景下的消费以及消费者

3.传统消费者与互联网消费者的关系

(二)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内涵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重视考量消费者利益因素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救济困难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难以平衡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容易混淆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思维对实践的巨大冲击

(二)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制度供给不足

1.其他制度对互联网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缺陷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不足

四、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策

(一)理念上:应重视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重视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理由:消费者在互联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

2.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执法者应当重视对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体对策

1.厘清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

2.重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利益条款

3.完善互联网消费者的诉权

4.注意互联网消费者利益与互联网经营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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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免费模式开始盛行,传统的一次性购买行为逐渐失去生存空间,互联网消费者的概念开始发生转变,用户作为最广大的免费互联网服务体验群体,吸引了互联网经营者的集中竞争。哪里有竞争,哪里就有不正当竞争,而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所争夺的对象,已经从传统的消费者一次性购买行为转变为用户对互联网商品或服务付出的注意力。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利益往往是最容易受到侵害又最难以得到救济的权利。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的是消费者个体的具体权利,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对象往往是互联网消费者整体和长远的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使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但对其仅有宣示性规定而缺乏具体制度构建。因此,具体考虑消费者概念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嬗变,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范围,实现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体系的构建具有实际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总共分为四个大部分。
  第一部分: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及消费者利益的界定。首先对传统的消费者概念进行了系统论述及分析,得出了公认的消费者的一般概念;其次从互联网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消费者群体扩大的根本原因,总结了互联网交易与消费以及互联网消费者的一般特征,最后对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和互联网消费者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了互联网消费者利益保护相比于传统消费者更具复杂性的基本结论。
  第二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困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重视考量消费者利益因素,现有司法实践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存在巨大不足;由于民法、行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部门难以全面保护互联网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又缺少相关规定,导致互联网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救济困难;同时互联网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还存在难以平衡的情形。
  第三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保护存在困境的原因。互联网思维对实践的冲击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之一,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司法实践互联网消费者利益保护缺乏理念上的指导。立法层面上的制度供给不足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另一原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背景下的消费者利益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部分: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对策。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重视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利益。通过审视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下的消费者主导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利益势在必行,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执法者也应当重视对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互联网不正当案件中其次,在具体对策方面,本文根据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引入注意力标准,对互联网消费者概念进行了创新;由于消费者利益保护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被边缘化的现状,本文提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中加入消费者利益标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同时在具体救济措施上确立互联网消费者利益优先受偿制度;通过创设消费者团体诉权,为互联网消费者利益救济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路径;对互联网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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