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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解决——以“嘉陵”商标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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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嘉陵”商标案1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的判决要旨

(三)提出的问题

二、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上存在在先的商标权

1.在先商标权的基准日

2.在先商标权的保护对象

3.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二)结果上有混淆的可能性

1.相关公众的范围

2.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商号的近似程度

3.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

4.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和知名度高低

5.商标与企业名称所标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程度

6.企业名称所有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三、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定性

(一)企业名称因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而构成侵权

1.侵犯商标权的判断标准

2.企业名称因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而构成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企业名称因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1.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

2.企业名称因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三)解决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则

1.禁止混淆原则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维持利益平衡原则

5.权利冲突处理原则之间的关系

四、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

(一)停止侵害的适用

1.规范使用

2.停止使用

(二)权利失效在停止侵害中的运用

1.权利失效的概念

2.权利失效在解决权利冲突中的构成要件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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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的商号,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有该条款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使用”、“误导”作出具体的规定。当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何种情形下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嘉陵”商标案的分析,探讨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中的三个焦点问题,分别为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定性、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嘉陵”商标案的分析,提出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三个焦点问题: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权利冲突的法律定性,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为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有两大要件:客观上存在在先商标,结果上有混淆的可能性。判断客观上是否存在在先商标,应当以在后企业名称申请日作为基准日,在先的商标权应当包括商标申请权,且在先的商标权应当涵盖知名度所影响的区域和行业范围。在判断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时,主要参照以下要素:相关公众的范围、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商号的近似程度、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和知名度高低、商标与企业名称所标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程度以及企业名称所有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第三部分为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定性。结合典型案例做权利冲突的实证研究,探究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两种定性,即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进一步分析两种定性的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明确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是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共同结果要件,商标侵权的行为要件是商标性使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件是不正当地规范使用。最后,提出处理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四项基本原则,禁止混淆是目标,保护在先权利是前提,遵循诚实信用是基石,维持利益平衡是方法。
  第四部分为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重点论述停止侵害的两种具体责任方式,即规范使用和停止使用,并进一步分析两种责任方式的适用情形。提出善意冲突下应当优先适用规范使用避免混淆,当规范使用不足以避免混淆时应当审慎适用停止使用。此外,为了平衡商标权人、企业名称所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议立法机关引入权利失效制度进一步解决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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