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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非法经营赌博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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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由

二、基本案情介绍

三、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四、本案争议焦点理论研究

(一) 使用赌博机的行为定性

1. 赌博的概念与特征

2. 使用赌博机的行为具有赌博性质

3. 使用赌博机赌博的危害

(二) 比较国内外对经营赌博机的立法态度

1. 域外各国对经营赌博机的立法态度

2. 我国明确禁止经营赌博机

(三) 经营赌博机构成犯罪的法理分析

1. 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

2. 经营赌博机的行为性质及入罪的标准

3.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经营赌博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四) 赌场雇佣人员成立开设赌场罪共犯的理论研究

1. 成立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法律依据

2. 赌场雇佣人员成立开设赌场罪共犯的理论争议

3. 雇佣人员潘辉凤的行为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五、研究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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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为了丰富人们的文化休闲生活,经营者也在不断地挖空心思增加或者更新自己经营的游戏娱乐项目,但并非所有的游戏娱乐项目都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保障人们健康安全的进行游戏娱乐的同时,国家限制并禁止了一部分游戏娱乐项目的实施和使用,其中,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也称为赌博机),就在国家明令禁止之列。
  本文从一个非法经营赌博机的案例入手,通过探讨这种非法经营赌博机的行为性质,研究本案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拟对这一非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对林井泉非法经营赌博机案所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案由。林井泉非法经营赌博机案。第二部分:基本案情介绍。林井泉在其经营的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内非法经营赌博机数十台,并雇佣潘辉凤为其管理经营场所,三个月共非法牟取利益上万余元。第三部分: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介绍林井泉经营赌博机案所引申出得两个争议性问题:第一,经营赌博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开设赌场罪?第二,赌场的雇佣人员能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第四部分:本案争议焦点理论研究。此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针对本案提出的两个争议性问题分别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包括对使用赌博机的行为性质定性、对国内外有关经营赌博机的立法规定比较,引出我国经营赌博机非法化的依据、对非法经营赌博机行为的定性以及讨论雇佣人员能否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等问题。根据相关理论并结合本案实际,对文中的争议焦点笔者也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与评价。第五部分:研究结论。通过对案例和相关理论的具体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林井泉构成开设赌场罪,雇佣人员潘辉凤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也应一并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发现我国目前缺乏对赌博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全国统一性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因此,希望建立全国统一性的定罪标准,各地再在此基础上作出地方性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刑法的统一规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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