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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案情介绍
二、教唆自害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
三、作者对四种不同意见的评析
(一)基于被害人承诺,不宜定罪的观点
(二)比照刑法“故意杀人罪”规定类推定罪的观点
(三)自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教唆他人自害行为也不宜定罪的观点
(四)教唆他人自害行为等同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观点
四、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应当独立定罪
(一)对这种行为不能适用共犯理论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二)这种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间接正犯的情形
(三)这种行为不应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
(四)这种行为具有独立的罪质罪量
五、教唆自害行为的成立条件
(一)有教唆自害的行为
(二)教唆对象的限制
(三)教唆自害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
六、教唆他人自害行为的立法设计及理解问题
(一)关于法定刑幅度
(二)关于“自伤”程度的限制
(三)关于间接正犯
(四)关于教唆行为方式及其程度
(五)关于罪名的分则体系安排
七、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与相约双方各自自杀,但一方自杀未逞
(二)教唆自杀行为与无教唆故意而意外引起他人自杀行为的界限
(三)教唆他人自杀与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行为的界限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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