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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制度”视角下的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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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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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二、诺斯的制度分析理论

1、制度的概念限定及构成

2、制度作用的理论支撑

3、制度变迁方式及诱因

三、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制度分析

1、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正规规则构成

2、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部分非正规规则

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分析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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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为持续十几年的物权立法活动落下了帏幕,但这并不意味着争论的终结。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即第十三章,条文总共四条,内容也不新鲜,这表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仍主要由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规调整。这样的结局,恐怕很难让法学理论界感到满意。毕竟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土地利用的物权重构在理论上取得了诸多成就,破旧立新也就成了大势所趋。那么,为什么立法者作出这样一次违背“众意”的选择,又怎样看待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合理与正当性?出于这样的疑问,笔者试图利用诺斯的“制度分析工具”来重新拓展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选择。 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性质的界定展开。我国法学理论界通说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笔者个人认为,仅就法律技术而言,这一定性是极为准确的,它是对传统大陆法系对土地的价值和功能认定的肯定,是市场经济推动下的法学理论构建的结果。这样的认识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为立法趋势指明了方向。但是,法律是为生活立法,所以该结论显然忽视了现阶段中国法律偏向意识形态的特有特点,更多的是理论法学者为迎合法统、现行经济体制等新环境所做的理想认定,也就无法解释我国公有制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成员权属性的正当性,其结果只能是认为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下成员权过度扩张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异而否认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特有历吏使命,最后将使它的用益物权属性和成员权属性对立,只能存一取一,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几十年的农村宅基地立法历程,所以笔者主张它是综合权利,客观的把握它的用益物权属性和成员权属性。 第二部分,主要是以诺斯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为基础,大体概括诺斯的制度分析理论,从而为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选择提供理论分析工具。之所以要浓墨重点介绍该理论,是因为我们自身的认识误区即《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虽然为诺斯博得了世界的喝彩,但往往仅被看作是经济学里的经典之作,其经济理论的标签局限了它的作用,其中的理论方法也不为法学重视,甚至受到排挤。实际上,他从制度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以及现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分析工具,对其它领域,包括法学都有借鉴意义。诺斯认为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并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来减沙不确定性。同时从人类行为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来深度阐释制度发生作用的社会机理。更为重要的是,他明确指出制度变迁的方式与诱因,即各种组织在原来制度框架内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结果,从而使制度变迁呈现出渐进性变迁或非连续性变迁,并应用阿瑟关于技术变迁的自我加强机制的论述,得出制度变迁具有“路线依赖性”的特有性质。 第三部分,是制度分析理论的实证运用,即从制度的角度来认识我国的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以它的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从而在理解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过去的基础上,而理解该制度的今天,并为展望未来提供视角。现阶段,公有制下的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农村社会平衡、稳定、持续地发展,确保人们的基本生存权;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度,生存权首要保障人们有机会获得土地,保障依靠土地吃饭的农民终生有赖以生存的根基即土地。在追逐基本生存权的价值设定中,无疑农村宅基地扮演着一个不可替代的角色,并在这种“居者有其室”的历史使命的基础上构架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雏形。这意味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利于促进再分配,而不是促进生产活动。同时从整个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工业社会以来,土地的生活或保障职能逐渐削弱,而资产职能相应加强,特别在现代西方,很多国家已经实现了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同时社会或商业保险成为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途径。但是,限于传统历史的界限,尤其是没有经历过高级阶段的商业社会的洗礼,即使农业社会的土地是种财富的象征,也主要是指向它的生产职能而带来的自然财富,并不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资本职能,因此,直接从农业社会迈向工业社会的中国,土地仍以生活或保障职能为主,立法也以保护基本生存权为己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专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源于农民与居民的收获与劳动付出即利益分配不平等而国家给予农民的一种特有补偿,所以,孙宪忠教授认为,当前农村并没有融入现代化进程,主要是体现在立法和政策上。虽然二十几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土地资产职能的发展,但是东西部农村宅基地市场化并不均衡。另外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其保障职能显而易见,因为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城市和农村保障完全是两极现象,农村是一个隔离的特殊存在,极少数享有有效的社会保障,商业保障也因其本身特性难以涉足,最终保障仍就落在农民个体家庭中。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立至今,其制度促进分配的激励机制仍然具有广阔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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